
索引号: | 330522/2024-02306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林城镇人民政府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林城镇人民政府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地址:林城镇人民政府3楼,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0572-6369806。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镇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镇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镇政府重点工作
7.镇政府工作报告
8.镇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镇政府应急管理
10.镇政府人事任免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林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1.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长兴县林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34143/index.html?s=297)开设“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长兴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cx.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三公”经费、扶贫专项资金等重点公开信息。
3.林城镇线下公开地点
办公时间:8:30-16:00
地址:长兴县林城镇振兴西路8号
联系电话:0572-6369806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林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林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镇级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林城镇人民政府。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镇政府综合信息指挥室提出申请。详细地址:林城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
联系电话:0572-6369806;
邮政编码:313112
传真号码:6087024。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林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林城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0)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1)申请受理网址:浙江政务服务网-依申请更正登记 (zjzwfw.gov.cn)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62297/index.html)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接收答复材料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 其它组织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 电子邮箱 | |||||||
接收答复材料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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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名称 | 文号 | |||||
其他特征性描述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纸质件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其他_______ (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