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3479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建设单位:长兴县实验中学
(2)项目名称: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高中教学楼、科创楼、食堂项目
(3)项目性质:新建
(4)建设地点: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大道与新开河路交叉口东北侧
(5)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大道与新开河路交叉口东北侧,用地面积约4042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教学楼、科创楼及食堂综合楼等主体建筑建设,总建筑面积为36500平方米。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大道与新开河路交叉口东北侧,周边最近敏感点为西侧新开河社区、长兴县金陵高级中学、太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兴县人民法院太湖人民法院等。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项目建成后的主要环境影响为营运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主要污染因子有:
(1)废气:实验室废气、汽车尾气、食堂废气。
(2)废水: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食堂废水。
(3)噪声:人群、设备噪声。
(4)固废:餐厨垃圾及隔油浮渣、实验室废液、过期实验用品、实验室废物等。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实验室废气经机械通风后排放,实验室废气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汽车尾气经强制排风系统集中收集后通过排烟竖井引至排风口排放,废气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废气经1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油烟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实验室废水经酸碱中和设备处理后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后合并纳管至长兴深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达标排放
3、固废:设置规范的固废暂存场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隔油浮渣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危废则委托危废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以上均不外排环境。
4、噪声:加强学校内部交通管理,设立禁鸣标志,限制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加强停车位管理,规范车辆进出学校的时间,在进入地下停车坡道处安装橡胶、金刚砂减震带并在进出口处设置隔声顶棚;将水泵房等设置在地下室内,采用实墙构筑,内部铺设吸声材料;油烟净化装置及引风机设置在室内,风口安消声器,引风机设隔声罩等;变压器设置在配电间内,机房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长兴县实验中学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高中教学楼、科创楼、食堂项目选址于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大道与新开河路交叉口东北侧,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要求,其营运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
项目方应重视环境管理,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实施是可行的。
六、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简本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公众认为必要时,在项目审批前可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索取环评补充信息。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现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区域的公众和有关单位征求如下事项: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对目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项目的建设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长兴县实验中学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大道与新开河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系人:范校长 电话:13515726193 邮编:313100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杭州大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尊峪发展中心7幢401室
联系人:谢工 电话:19858800205 邮编:310012
(3)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当地环保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电话:0572-6238087 邮编:313100
九、公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该项目建设予以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8日)。公众对本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直接反馈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环评单位将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长兴县实验中学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