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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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3-02935 成文日期:  2023-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长兴县乡镇(街道、园区)法治化改革 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7-04 17:02:3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基层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街道、园区)法治化综合改革,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长兴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法治乡镇(街道、园区),不断巩固提升基层治理的长兴经验,根据《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省委依法治省办《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市委依法治市办《湖州市乡镇(街道)法治化改革工作指引(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长兴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健全乡镇(街道、园区)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机制

1.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由党(工)委统一领导。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乡镇(街道)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党政办、司法所、派出所、县级综合执法局派驻中队(乡镇综合执法队)、人民法庭、检察室等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重点法治工作安排,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不少于1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调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小组相关规则、细则报县委依法治县办备案后实施。

2.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的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省、市法治试点、考核问题整改、重大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重要工作应有部署、有协调、有检查、有督办;每年听取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述职述法,带队开展法治督察不少于1次。党(工)委每年组织学法不少于4次,组织镇(村)两级干部开展专题学法不少于8学时。

3.建立完善司法所负责人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工作机制。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按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事项的,应当通知司法所长列席并发表意见。

二、完善乡镇(街道、园区)法治权责设置和资源配置

4.明确乡镇(街道、园区)权责范围,以及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责任界定。县级相关部门应当编制乡镇(街道、园区)《权责清单》《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两清单一目录,并配套建立事项准入、动态管理、依单监督问责制度;编制《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实现乡镇(街道、园区)《清单》之外无属地管理事项。

5.稳步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执法队伍分阶段有序精简,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在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需征得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同意。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对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强化与县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

6.推进基层法治力量整合。积极推动县级机关向乡镇基层一线下沉力量,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建立完善相应的财政保障、工资福利、考核奖励、后续管理等配套政策。县级部门派驻人员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指导,日常管理考核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主,各条线编外协辅人员实行乡镇(街道、园区)属地化管理。整合镇、村两级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以及村社法官、检察官、普法联络员等队伍力量,商请乡镇(街道、园区)统筹协调。

三、提升乡镇(街道、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7.乡镇(街道、园区)合法性审查由司法所牵头负责。乡镇(街道、园区)应落实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审查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工作经历,一般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乡镇(街道、园区)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与律师事务所开展审查协作。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可以提请县级主管部门协助审查,县级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政发〔202118号)、《湖州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委法办发〔202012号)等规定,编制合法性审查工作清单,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以下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事项,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审查的事项。

9.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完善乡镇(街道、园区)法治建设监督制约体系

10.县委将法治建设纳入对乡镇(街道、园区)巡察范围;人大每年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视察不少于2次;政协每年开展专题调研视察不少于2次。县级法治监督员人数不少于20人,对乡镇法治工作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相关部门健全法治监督要求落实反馈机制,强化对法治领域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并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

11.县政府统筹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执法监督机构采取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乡镇(街道、园区)执法质效开展监督。鼓励采取第三方独立评估等方式对基层执法开展监督。乡镇(街道、园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统一执法监管系统(掌上执法)和统一处罚办案系统的应用率达到100%

12.以乡镇(街道、园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复议、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听证率应当达到100%,并以一案一书面报告方式提交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会议讨论。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100%回复采纳。对行政败诉案件、被复议纠错案件应依法依规依纪启动核查问责、容错免责程序。

五、完善乡镇(街道、园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13.优化乡镇(街道、园区)治理四平台建设。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和网格责任捆绑制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健全网格员队伍管理、培训、保障、激励机制。依法查处惩治非法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性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落实服务标准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平台建设,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平台实际运行率达到 100%

14.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园区)矛盾预防化解协同机制。落实重点人群管理服务职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比例不低于5%,严防脱管漏管、重新犯罪;安置帮教对象基本信息核查率100%,安置率、帮教率不低于95%。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人数不少于2人。村(社区)调委会专职调解员覆盖率不低于30%,矛盾纠纷乡村两级就地化解率达到90%。推动行政争议调解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在矛调分中心设立行政争议调解员,县法院、检察院、重点执法部门派员调解,律师参与调解等举措,促进实质性化解。

15.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征地、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当先行开展执法风险评估。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建立行政争议排查和分析研判机制,对多发性(当年发生5件以上)、群体性(涉及人数5人以上)、类型化(可能存在5起以上同类纠纷)的矛盾纠纷,应当开展分析研判,集体讨论应对措施。

六、将数字化改革融入乡镇(街道、园区)法治建设

16.乡镇(街道、园区)探索建立或升级法治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一体化处理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法治工作项目。全力融合基层治理、应急管理、城乡治理等系统,实现基层治理流程再造、系统协同、数据共享。加快行政权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自动留痕、全流程在线监管,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覆盖率达到80%以上,监管行为数据覆盖率达到100%

17.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基层治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机制升级。打造乡镇(街道、园区)数据仓”“驾驶舱,推进基层治理四平台系统建设,通过社会治理基础数据推进社会事件综合处置和社会风险研判分析,全面对接已有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域通办、就近可办,实现乡镇(街道、园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法治乡村数字化,数字乡村一张图全面对接乡镇合法性审查、应急管理、普法宣传等模块,线上矛调中心在镇、村两级推广应用率达到 100%

七、全面深化法治乡村建设

18.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指导村(社区)优化固化一肩挑后的组织架构、权责体系、议事决策、激励保障等制度机制,全面实施五议两公开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村(社区)实施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开展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矛盾纠纷调处,消防责任落实,普法设施和场馆建设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违反《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的,应当督促改正。

19.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等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纠纷等集体所有不动产领域纠纷处置等重大涉法事项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村(居)委会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予以指导、引导调解或依法处理。

20.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应全面落实村、社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提升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法治工作能力。县级相关部门应完善法治乡村保障机制,落实村居法律顾问、社区工作者队伍薪酬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共享互选机制,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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