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2280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长兴县社会救助
政策一本通
长兴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
长兴县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遵循,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目标,坚持“兜底线、固成果、促发展”的方针,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社会救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发生困难时获得政府和社会救助的权益,同时也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和宣传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推动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将我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办事须知等汇编成册。
本书汇编内容为我县现行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参考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2年 10 月 30 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的各项相关政策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如遇调整,遵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022年11月
(一)什么是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二)申请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分类 | 详情 |
户籍条件 |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2: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3。 |
收入条件 | 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
财产条件 |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低保标准; 2.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其他条件 |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边: 1. 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2. 人均财产价值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财产价值包括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机动车价值按照购置价计算(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3. 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房产、财产价值、认缴出资额等不包括被供养人的成年孙子女的相关财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可以适当放宽财产价值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家庭成员为二人的情况)。 |
注1: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注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注3:低边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如何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表(含授权书)。
(四)低保对象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与优惠措施?
分类 | 详情 |
基本生活救助 | 按照现行低保标准(1035元/月/人)补差发放,执行最低100元补差机制。 |
专项救助 | 包括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 |
生活优惠 | 每户全年可减免60吨水费,减免每年30立方米用气量,减免每月15度用电基数,享受有线电视补贴每月21元。 |
其他 | 1. 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2. 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
(一)什么是低边家庭?
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
(二)申请低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分类 | 详情 |
户籍条件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收入条件 | 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之内(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财产条件 |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2.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低保标准; 3.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
其他条件 |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边: 1. 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2. 人均财产价值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财产价值包括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机动车价值按照购置价计算(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3. 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房产、财产价值、认缴出资额等不包括被供养人的成年孙子女的相关财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可以适当放宽财产价值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家庭成员为二人的情况)。 |
(三)如何申请低边?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表(含授权书)。
(四)低边家庭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与优惠措施?
分类 | 详情 |
专项救助 | 包括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 |
生活优惠 | 每户全年可减免30吨水费,减免每月15度用电基数,享受有线电视补贴每月21元。 |
其他 | 1、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2、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
(一)什么是特困人员?
具有本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申请特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分类 | 详情 |
户籍条件 | 具有本地户籍。 |
无劳动能力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生活来源 | 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申请人的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的标准,即: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低保标准; 2.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如何申请特困?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含承诺书、授权书),残疾人需提供有效残疾证。
(四)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其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特困人员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与优惠措施?
分类 | 详情 |
基本生活救助 |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1和照料护理2,根据协议用于照料护理的相关费用发放到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
专项救助 | 包括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 |
生活优惠 | 每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年可减免60吨水费,减免每月15度用电基数,享受有线电视补贴每月21元。 |
其他 | 1. 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2. 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3. 丧葬服务。 |
注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费(即现行低保标准)和特殊困难补贴(即超出低保标准的差额)。
注2: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六)哪些情形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七)政策衔接
1.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一)什么是支出型贫困家庭?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或子女,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其家庭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边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
(二)申请支出型贫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分类 | 详情 |
户籍条件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或子女,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
收入条件 | 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财产条件 | 1.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辆生活用车; 2. 家庭成员名下除自住房外无其他商品房,或列入拆迁家庭,置换不超过2套; 3.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当年低保标准的4倍(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情形)或6倍(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边标准的情形)。 |
其他条件 | 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1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人均低于低边标准。 |
注1: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及重病重残护理费用,详情如下:
分类 | 详情 |
医疗费用 | 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和各种救助补助政策后,由家庭成员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付部分医疗费总和。 |
教育费用 | 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县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县内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标准认定。 |
重病重残护理费用 | 因重病、重残支出护理费用,按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三)如何申请支出型贫困?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一年期限临近,家庭困难因素仍然持续的,可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保留相应救助待遇。
2.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书),以及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能享受哪些救助政策与优惠措施?
分类 | 详情 |
基本生活救助 | 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 1. 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 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补差救助,并执行最低100元补差机制; 3. 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边标准的,不发放基本生活救助,享受专项救助。 |
专项救助 | 包括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 |
其他 | 1. 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2. 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地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患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和其他因支出致贫家庭1。
注1:其他因支出致贫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人均低于低边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三)如何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困难事件发生在县内城区的流动人口,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均救助金额在月低保标准2倍(含)以内的,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同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落实到位,同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转介程序: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2.申请材料:身份证和申请表(含授权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是指什么?
对情况特殊的救助对象,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采取持续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且当年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五)哪些情形不予救助?
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等情形。
(六)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人员类别 | 低保对象 | 低边对象 | 支出型贫困 对象 | 其他对象 | |
支出型对象救助 | 医疗(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 | 按5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 按4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 按3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 按2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6倍。 |
教育(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 | 给予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救助。 | 给予每生每学年4000元一次性救助。 | / | / | |
其他特殊困难 | 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6倍。 | ||||
急难型对象救助 | 人身意外伤害1 | 按5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 按4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 按30%予以救助,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 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6倍。 |
其他 | 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坏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
注1: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相应标准救助。
(一)什么是受灾人员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即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的相关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
(二)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对受灾人员实施救助?
遭受自然灾害后,受灾人员面临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受灾人员如何申请生活救助?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和发放标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灾民的姓名、受灾情况、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政府给予受灾人员的救助内容有哪些?
1.对因灾害房屋受淹、损坏、倒塌及房屋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应急期生活救助;
2.对因灾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且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
3.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发放抚慰金给其家属;
4.对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受灾群众,经核查确定为救助对象的,给予资金和政策帮扶,帮助恢复重建;
5.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一)医疗救助针对的人群有哪些?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边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对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边对象等,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1.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边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县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外地户籍没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除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边家庭成员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
2.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人员类别 | 救助比例(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 年度最高救助金额 |
特困对象 | 100% | 10万 |
低保家庭 | 80% | |
低边家庭 | 70% | |
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救助对象 | 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以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年度,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救助)。 | 10万 |
3.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1)保障对象:首次确诊时,已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龄不满5周岁,浙江省户籍,其生父母一方获得我省户籍满5年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保障标准: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医疗救助、慈善帮扶等多层次保障机制。
类别 | 详情 |
罕见病用药保障 | 按照自然年度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药品费用,实行费用累加计算分段报销,个人负担封顶。0-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30-70万元,报销比例为90%;70万元以上费用,全额予以报销。 |
医疗救助 | 罕见病用药报销后的剩余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参保地政府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
慈善帮扶 | 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募集资金,汇聚社会力量,共同关爱和帮扶罕见病患者。 |
(一)什么是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二)教育救助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2)审核:学校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针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3)发放:按规定减免相应的费用或将助学金发放至社保卡内。
2.申请材料:申请表;必要辅助说明材料。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教育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怎样的?
1.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其他群体
①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②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③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④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也可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标准 |
学前教育 | 保育费 | 公办幼儿园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按不超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 |
义务教育 | 爱心营养餐 | 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免费为学生提供每周五餐(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生500元/生/学期。 初中生625元/生/学期。 | |
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生250元/生/学期。 初中生312.5元/生/学期。 | |
普通高中 | 免学费代管费 | 学费1500元/生/学期,代管费按标准减免。 |
国家助学金 | 1000元/生/学期。 | |
中等职业学校 | 国家助学金 | 1000元/生/学期。 |
九、住房救助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救助?
有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二)住房救助通过哪些方式实施?
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
1.公租房主要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保障对象指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家庭组成为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离婚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2.公租房申请对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准入条件
分类 | 条件 |
年龄 | 申请人须为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 |
户籍 | 1. 主申请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并延续至今; 2.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3年以上(以浙江省居住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 |
财产收入 | 1.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68444元。 2.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19.8万元; 3.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4.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不超过11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
住房 |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以房屋有效权证为准)。 |
(2)分类条件
实物配租:
类别 | 年龄 | 户籍 | 收入及财产要求 | 是否为 困难家庭 |
一类 | 单身年满30周岁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 ||
一类 | 申请人年满50周岁 | 满足准入条件 |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41066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 否 |
二类 | 满足准入条件 | 满足准入条件 |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41066元,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 否 |
三类 | 满足准入条件 | 满足准入条件 | 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1066元(含)、低于54755元(不含)。 | 否 |
四类 | 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申请家庭。 |
租赁补贴:
一类: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
二类: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54755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
三类: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54755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家庭。
3.公租房保障方式是怎样的?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
一类、二类保障家庭实际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其他保障家庭可在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中任选一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单独申请的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已承租国家公房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实行公房租金核减,即保障面积内按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面积部分可领取租赁补贴。
4.如何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
步骤 | 详情 |
申请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或网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办事事项(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在线办理。 |
受理 | 线下申请的,乡镇(街道)应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将相关数据录入湖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后在本周内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长兴县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线上申请的,长兴县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办理的事项,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 |
审核 | 长兴县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大数据局归集房产、土地、公积金、社保、户籍、车辆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对审核通过的,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为期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线下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乡镇(街道),再由社区负责退至申请家庭;线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服务网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家庭。 |
联审 | 对审核有疑议的,由县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 |
(2)申请材料:申请表;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办事事项提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5.公租房的保障标准是怎样的?
类别 | 保障面积 | 配租租金 | 租赁补贴 |
一类 |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 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4元/平方米计。 |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中心城区为14元/平方米,其他乡镇为9.4元/平方米。 |
二类 | 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1.5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4元/平方米计。 |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9.8/平方米,其他乡镇为6.5元/平方米。 | |
三类 | 实行3.1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7元/平方米,其他乡镇为4.7元/平方米。 | |
四类 | 实行5.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 无 |
(四)危房改造相关问题解答
1.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危房改造?
分为2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对象:其他对象。
2.什么样的住房属于危房?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
3.农村困难家庭如何申请危房改造?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然后乡镇(街道)审查、县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
(2)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并提供农村低保、残疾证明文件及其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4.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是怎样的?
(1)建设面积: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农村危房,建设面积按照当地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控制。
(2)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一)什么是就业救助?
对低保、低边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按对应条件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二)如何申请就业救助?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什么是“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
低保、低边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失业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就业相关补贴具体有哪些类别?标准是怎样的?
类别 | 标准 |
社保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 |
技能提升补贴 |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是持有本地户籍、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转失业登记人员中“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长期人员中“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
(一)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此外,还有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风险支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项残疾人福利补贴。
(二)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流程: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进行残疾状况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情况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省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申请表、第二代残疾人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委托书等)。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及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及低保边缘保障范围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按就高原则,不累计享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注1:长期照护是指持续6个月以上的因残疾支出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也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2.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及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不计入低保和低边残疾人家庭收入。
6.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给予1年渐退期政策。
7.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2)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视作低收入家庭,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3)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8、低保、低边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如何判断?
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先按照当地低保规定发放低保金,再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低边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直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1.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收入类别 | 详情 |
工资性 收入1 |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依据申报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孰高原则推算。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2: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
经营性 收入 |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根据其完税数据进行推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参照农村农业部门提供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
财产性 收入 | 利息、股息、红利及投资账户增值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租赁及转让所得,按照实际数据计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按照有效的租赁、转让合同或协议计算。 |
转移性 收入 | 离退休金3、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按照实际数据和有效协议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根据《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 |
注1:对收入超标的低保、低边对象实施一年的渐退期制度(不包括财产、人员等非收入方面的变动),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低边。
注2: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实际未就业的,不再按最低工资计算收入,按无收入对待,实际就业的,相应收入计入家庭收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持证残疾人(不包括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收入按实际计算,不按最低工资计算。
2.如何核算供养费?(参照《湖州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
赡养、抚养、扶养(统称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费。核算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者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以下办法:
(1)供养费计算公式:
家庭供养支付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边标准*供养义务人家庭人数。
被供养人有不超过二个供养义务人: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50%/供养义务人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被供养人有三个供养义务人及以上: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40%/供养义务人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供养费之和。
(2)供养义务人家庭是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供养费不计入被供养人家庭的收入。
(3)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边: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人均财产价值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财产价值包括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机动车价值按照购置价计算(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房产、财产价值、认缴出资额等不包括被供养人的成年孙子女的相关财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可以适当放宽财产价值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家庭成员为二人的情况。)
3.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1;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为止);
(17)低保、低边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4.家庭刚性支出: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
5.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核对针对哪些对象?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包括社会救助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人家庭)或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的可单独列户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
2.核对内容有哪些?
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婚姻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状况等基本情况。
3.如何进行核对?
信息核对是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信息核对工作按个人授权、授权审核、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等4个步骤实施,核对机构应在接受核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社会救助实践中需注意哪些事项?
1.为保障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权益,如果群众申请,无论是否符合条件,都应予以办理。若群众不符合主动申请的对象条件,但可能符合其他对象条件的,应予以说明和协助。
2.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在线申请社会救助。
3.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均以共同生活的一“户”家庭为单位(无论是否在同一户口簿),其中,配偶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均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可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均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
4.针对省外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按要求出函了解该对象在当地是否享受低保等救助政策,以免重复救助;针对省内对象,浙江省大救助系统已内置了重复救助相关的提示。
5.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社会救助在册对象要求长期公示,如有变动应每月更新,并按相关规定复核,实施动态管理;如有调整或退出的要进行预告知。
7.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什么是低收入农户?
根据(浙扶贫办〔2020〕4号)文件,低收入农户由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低边、农村特困人员)构成。低收入农户同时享受扶贫政策。
长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办公室: | 0572-6040095 |
长兴县助联体办公室: | 0572-6581890 |
雉城街道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023136 |
龙山街道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052995 |
太湖街道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685964 |
画溪街道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026353 |
虹星桥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697353 |
李家巷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061301 |
太湖图影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207352 |
水口乡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530572 |
泗安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850149 |
林城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870957 |
和平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671132 |
吕山乡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297953 |
洪桥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652618 |
夹浦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297258 |
小浦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307781 |
煤山镇助联体服务站办公室: | 0572-6070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