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5567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或者当事人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
依申请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办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县交通综合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工作,确保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到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适当处理后可以予以公开。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上报并更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按照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根据上级指南、流程图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化,并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并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交通运输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暗查暗访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窗口应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政务)公开栏。具体样式及内容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视觉形象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审核意见、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外,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五)其他方便社会公众查阅监督的途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可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的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