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3178 | 发文时间: | 2022-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2〕28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提高专家评审工作效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数局发〔2021〕11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除评审工作外,专家参与规划、论证、验收、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涉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经审查认定后,纳入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专家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随机抽取、动态调整、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具体指导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规划、论证、验收、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县大数据局负责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专家库的统一管理工作,确保专家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安全和有效利用,对其所掌握的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均需纳入专家库,专家意见作为每年度项目立项批复、预算安排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专家。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有关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专家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
第十条 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政治上可靠,对党忠诚,热爱祖国,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四)在基础设施(通信网络、机房环境)、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与应用、系统集成、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成本评估、监理审计等信息化相关领域有所专长;
(五)熟悉并掌握与自身专长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
(六)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规划、论证、验收、评估、技术指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七)具有中层正职及以上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岗位职务,或具有高级(副高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认证;如不满足以上条件,需具有博士毕业3年以上相关工作从业经验,或硕士毕业5年以上相关工作从业经验,或本科毕业8年以上相关工作从业经验;
(八)接受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业务培训,愿意服从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的活动安排;
(九)认同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专家应如实填写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等信息,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中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县大数据局对专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本级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在聘用期内,如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大数据局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聘任,并取消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本人填写的信息失实;
(三)一年内发生2次同意接受评审等工作后又无故不参加;
(四)未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泄露评审文件等信息;
(五)收受利益相关方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
(七)受到刑事处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工作的独立评审权;
(三)获得相应的评审、规划、论证、验收、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等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应及时向邀请部门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和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制定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
(三)在项目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时,应主动向县大数据局提出回避;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项目申报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相关信息;
(六)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义务。
第四章 抽选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分为内围专家和外围专家。内围专家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术人员中选择,作为项目评审的核心力量,从专长的业务和技术领域提出评审意见;外围专家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院校、企业中选择,作为项目评审的补充力量,从专长的技术领域提出评审意见。
专家采用从专家库遴选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根据项目的复杂性确定评审小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内围专家担任。其中,内围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安全可靠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小组成员中必须有网络安全专家,党委系统项目必须有县委办推荐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由县大数据局组织,分为抽选专家、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3个环节。
(一)抽选专家。由县大数据局从专家库遴选或随机抽取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跨地区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二)组织评审。由县大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
(三)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遵守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架构、业务内容、技术内容、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安全可靠、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因评审未通过等原因需要重新评审的项目,一般通知原专家参加评审,相关专家应当配合,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重新评审的,县大数据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与县大数据局联系,并提交相关依据,经审批研究后,确需复审的,则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名单在项目评审前应当保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规划、论证、验收、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结束后,由项目组织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合理劳务报酬。
第五章 监督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大数据局应做好对专家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度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家工作情况。每2年对专家复验一次,每年考核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且专家本人同意继续从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将继续聘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各潜在利益相关方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大数据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各潜在利益相关方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及业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形式根据工作需要不局限于材料下发、线上视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依托长兴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管理专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