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1215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 |
长兴传媒集团:
为加强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有关规定,以及长兴县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差别化收取停车服务费的通知》(长价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长兴传媒集团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兴传媒集团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用按次计时分段方式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60分钟以内(含) | 免费 |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
6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含) | 5 | |
3小时- 8小时(含) | 10 | |
8小时- 24小时(含) | 20 | |
连续停放24小时以上的 | 按上述标准 |
二、机动车进入长兴传媒集团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6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或交纳停车费时,应当明确告知(或明示)车主停车驶入时间、驶离时间及停车计费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收费单位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停车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时段、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25日
长发改价格【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