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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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0146 成文日期:  2022-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科学技术局
长兴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09 09:34:00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长兴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 《长兴县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内容

    县科技局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科技局领导及分工

  2.县科技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县科技局及县科技局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县科技局及县县科技局办公室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县科技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县科技局重点工作

  7.县科技局工作报告

  8.县科技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县科技局应急管理

  10.县科技局人事任免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为“长兴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zjcx.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指定地点为长兴县广场路1号行政中心办公大楼D座3楼308室,公开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14:00—17:30(春秋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为0572-6022276、0572-6031242。传真:0572-6031242。

    (五)公开期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jcx.gov.cn)政务公开板块,直接在依申请公开网址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平常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信函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湖州市长兴县广场路1号长兴县科学技术局;传真:0572-6031242,联系电话:0572-6022276;邮政编码:3131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兴县科学技术局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同上);

地址:长兴县广场路1号行政中心办公大楼D座3楼308室,联系电话:0572-622276,邮政编码:313100,传真:0572-6031242传真:0572-6031242。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jcx.gov.cn)政务公开板块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10)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1)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申请答复的时间期限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1.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572—12345。

2.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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