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4830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审计局 |
各科室(中心):
现将《长兴县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标准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审计局
2022年10月19日
长兴县审计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标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长委办发〔2021〕54号)有关规定,结合长兴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长兴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采取整改纠正措施的行为、落实整改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谨细致、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要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局相关业务科室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业务工作水平,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专报等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审计整改问题分类标准
第五条 审计整改问题分为三类:立行立改类、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
立行立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按审计意见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分阶段整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2年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做好整改方案计划,分阶段实施整改工作。
持续整改类,指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无限期、持续性地整改为标准,做好整改方案计划,长期性地坚持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认定总体标准
第六条 审计结果文书中每个问题提出的审计整改具体要求,以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整改期限届满为标准,最终判断结果总的分为三种:已整改、整改中、未整改。
已整改,指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整改中,指应整改事项已进行部分调整、纠正、落实,审计整改实施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
指因历史遗留、司法诉讼、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等问题在审计整改期限内无法全部整改到位,需要继续整改落实。指由于体制机制问题,自身难以纠正或年度较长,多次协调未果等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整改,需要继续核实协调。
未整改,指应整改事项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全面整改到位,整改举措和效果不符合审计要求,未达到审计预期目标。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
(一)已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全部落实到位,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二)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全部已落实到位的;
(三)审计期间或审计后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如新建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四)移送纪委、公安等部门并已经受理的;
(五)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六)因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七)虽采取的整改措施与审计建议不符,但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达到整改成效。
(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工作时限要求、有规定标准可参考的事项,审计后要求改进,在审计期间或审计后已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九)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十)其他方式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达到审计预计成效。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整改中:
(一)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实施整改,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尚未全部整改到位;
(二)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因历史遗留问题、司法诉讼问题、多部门多次协调未果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无法即时完成整改,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整改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未整改:
(一)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未执行审计决定,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三)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第十条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局领导班子会议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认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查出问题包括以金额计量问题和非金额计量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查出以金额计量问题:系指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和管理不规范金额的总额。
违规金额:系指审计报告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需上缴财政账户的整改金额。如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罚款、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
损失浪费金额:系指审计报告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的金额。
管理不规范金额:系指审计报告确定的,除违规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以外需调整、退回收回和拨款的整改金额。
第十三条 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金额整改的具体标准主要如下:
限期缴纳、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违法行为实际上缴的金额为准,与要求上缴数相对比。
第十四条 认定被审计单位损失浪费金额整改的具体标准主要如下:
针对由于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造成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以有相应的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以实际收到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复印件为准。
第十五条 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不规范金额整改的具体标准主要如下:
(一)针对账务调整的问题,以收到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的复印件为准;要求即时收回款项的问题,以收到被审计单位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为准;要求清退资金或物资的问题,以收到被审计单位银行解款单或对方单位收到资金或物资时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为准;
(二)针对往来款项、保证金等清理的问题,以往来款项、保证金等清理完毕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提交相关复印件为准;
(三)针对投资款、各类借出款项催讨的问题,以制定催讨计划,且收到问题中涉及的全部金额并提交相关复印件为准;
(四)针对货币资金清理的问题,以被审计单位是否实际已采取清理措施,且以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清理结果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认定被审计单位非金额计量问题整改的具体标准主要如下:
针对审计发现不以金额计量问题,原则以实际收到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加强监管的相关文件等为准。属于因不可追溯需今后在工作中予以规范或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的问题,政府投资领域既成事实、无后续环节进行把控且情节严重的问题,以有相应的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以实际收到单位建章立制复印件为准。
第五章 县级重大审计清单问题的整改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验收确认标准主要是根据审核通过的问题整改方案中设定的整改目标,辅以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把握以下标准:(1)核实整改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否对整改方案中提出的目标和措施做到件件有着落,有无缺项漏项;(2)是否对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3)是否对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深挖根源,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认定主要以对应的审计组认定为主要参考,经法规与整改督查科复核确认后进入销号办结流程。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局实行挂销号制度,充分运用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相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超过审计整改期限后,审计组将有关整改情况反馈给法规与整改督查科,并配合做好后续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提及的审计整改期限,日期为自然日,但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文件有新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