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4605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兴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发挥专项债 券资金效益, 切实防范专项债券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 43 号 )、《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 资工作的通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
155 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财预 „2021‟10 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 预„2021‟ 6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 以公 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 入”) 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 优先支持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 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 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 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 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 过专项债务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项目储备 申报、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建设运营、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 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按照“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财政局与县发改局 承担归口管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前期发行 准备工作,推进项目如期建成, 合法合规开展运营,实现项目收 益。最终确保项目按期还本付息, 促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高效 利用,以及政府债务风险受控。
第二章 项目储备申报
第七条 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采取自主储备、常态化开展的方 式。 县发改局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 等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 提前研究谋划近期需建设实施或 已经在建的,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提前开展专项 债券项目储备。
拟储备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前期进展、所属投向、建设周期、开工 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已储备项目中,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 迫切、符合当年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的项目, 项目主管 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债 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 开展事前 绩效评估, 并对方案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七)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八)债券发行计划;
(九)资金管理;
(十)资产管理;
(十一) 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十二) 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发行申报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拟发债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并将发债资料汇集 至县财政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发改局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 项债券资金需求,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发改局组织有关单位及 时将项目情况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县财政局及时录入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债券项目库”。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 结合上级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需求清单, 充分考虑财政承 受能力、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 提高对重点领域重 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由县财政局提出专项债券项 目安排及发行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未能足额发行的项目, 县财政局应采取增加项目 资本金、安排财政性资金等方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实施组合使用专 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项目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配套融资监管账户,对项目收入进行分 账核算管理,依法对市场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新增隐性债务。
第三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 只能用 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 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 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臵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 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 工程。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 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要求、协议约定和 履行情况,及时足额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 位,尽快用于项目建设, 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开立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债 券资金的接收与支付、项目收入的归集和债券本息偿还, 并将开 户信息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同一个单位使用多个专项债券的, 应 按照每个债券项目分账核算。选择开户银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公开透明、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方案, 并采取竞争性 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进行筛选。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加 强项目前期准备, 避免债券资金闲臵。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 量安全的前提下,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 算、批准的概算、项目合同条款等,及时支付专项债券资金, 加 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沉淀在部门单位,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库款情况, 对年度预算拟安排专项 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债 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专账核算债 券资金收支, 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 每月 5 日前经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实际情 况,包括支出凭证、合同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 导 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 确需调整的,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 请,重新完备相关手续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经县财政局充分论 证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债券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 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按项 目编制收支预算, 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 发行兑付等情况, 并将其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收入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安排的支 出和项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由县财政 局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 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 确保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上缴县财 政局。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对应部分收入用 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根据决算有关安排与要求,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 金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 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情况。
第五章 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 和质量保障措施, 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提供合格工程产品,形成 项目对应实物资产并按时投入运营。
县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共同督促项目单位抓好 项目重点建设节点,及时完成计划进度, 确保债券资金尽早发挥 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债 券项目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 有资产管理。
县财政局应联合县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办等部 门加强项目对应资产监管。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 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在债券存续期内, 严禁将专项债 券还本付息对应的项目收益权质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 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 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 局报送运营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项目运营涉及的财务收支核 算情况, 通过提高运营水平, 严控运营成本, 确保实现项目收益 目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监管,对项目实际收 益未达预期的情形进行预警, 督促项目单位优化运营方案,压缩 成本,提高项目收益。
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 化等情况时, 项目单位应当形成专项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 县财政局。
第六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项目 运营情况等, 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益, 收益来源包含项目对应政 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 项目收益归集。
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对应产生的应纳入国库管理的政府性 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的收支管理,项目单位应对未纳入国库管理 的项目对应产生的专项收入进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向县财政局足额上缴相应的项目收益, 及时用于债券还本付息。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向省财政厅上 缴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发行兑付费用。
第三十条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 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通过 资产处臵、统筹经营收益、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偿债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 金的, 县财政局可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用于偿债。
第三十一条 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因 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运营期限与专项债券期限不匹配的,可以在同 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专项债券维持资金周转。
第七章 监督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县专项 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要求, 对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按 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 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提高专项债券资 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 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专项债券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县财政局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包括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 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 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若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 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 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研 究变化原因及内容,并提出补救措施,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并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使用坚持“举债必问效、无 效必问责”原则。对利用债券资金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 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 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 位,梳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 做好专项债券 项目储备;负责协调加快专项债券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等审批; 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等。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及项 目单位做好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信息公开、 资金使用、收益归集与上缴; 负责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牵头 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 开展债务风险日常监控。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 项目主管部门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为各乡镇(街道、 园区)的项目主管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 项目主管部门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 项目, 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 制和执行;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收益上缴、项目 建设运营、项目资产管理;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 绩效管理等。根据专项债券发行种类, 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分别为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污水处 理、土地储备等类型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需求申 报、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使用、收益归集上缴、项目建设运营、 项目形成资产管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风险管 理等。
第四十一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及对应项目情 况开展审计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不同类型的专项债券项目应同时遵照对应的 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关于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 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环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