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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1-05035 成文日期:  2021-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长兴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20 15:5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20]34 号)《湖州市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长委办发〔2020〕2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每个乡镇(街道、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县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聘任以及业务指导。属地司法所或者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培训。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初次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满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正式聘用或解聘。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绝对领导,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         4、未因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因违法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第十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2、资格审核;

3、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4、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颁发聘书;

6、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7、签订聘用协议;

8、报县司法局备案,并且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同时通过“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三十条中所列情形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相关待遇由双方议定。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派遣、任务落实等。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着装整齐大方,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年度培训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合格后由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方式参加浙江省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可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方式参加“品牌(金、银、铜)人民调解员”评选;

第二十条  获评的等级、品牌人民调解员可根据不同等级、品牌按照《长兴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长司﹝2021﹞1号)执行人民调解员“三赋”激励机制。

第三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法局促进科长、各基层司法所长组成,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司法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解聘,考核优秀予以续聘并推荐上级业务部门进行表彰。 

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发放进行挂钩。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配套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适度调整。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协会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专职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七条  对专职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不同等级的调解员报酬实行级差。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担任专职调解员的相关部门退休人员,可视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2、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化解和专项治理活动;

3、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4、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5、检查、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6、参与重特大矛盾纠纷的调解;

7、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4、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戴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三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此办法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县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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