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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1-02143 成文日期:  2021-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龙办〔2021〕 5 号 发布机构:  龙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山街道村(居)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6 09:30:09

 龙山街道村(居)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村(居)办集体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全街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委办[2013]117号)《长兴县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农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办集体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企业创办

第三条 村(居)集体投资兴办集体企业,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书》,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规划、市场情况、管理模式、利益分配、承担风险及应对风险的对策等作出规划和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表决后报街道党工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街道纪工委、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设立村(居)办集体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原则上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长,多村联办的法人代表一般为控股村合作社社长,村监委主任兼任监事,其它管理人员可由村办集体企业自行任免,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村企业成立日期。村干部在村办集体企业中兼职的,原则不得领取工资报酬补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企业须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所有村(居)办集体企业其财务自成立之日起,须委托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代管,其代理核算工资由街道承担。财务核算服务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核算,每月按时向税务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及纳税,同时向代理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公开资料。

第七条 每家企业原则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企业发展建设,确实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增设一般账户的,在建设项目申报成功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街道党工委批复后方可实施,并报街道纪工委备案。新增账户一并纳入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管理,且不得用于其他资金运行,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账户。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网银盾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会计分开保管制度;村办集体企业公章、制单网银盾由公司监事长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复核网银盾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财务核算负责人保管。

第八条  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每个企业确定一名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一般是法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审批权限参照县“三资”管理办法实行,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审批人负责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至5000元,董事会联签或执行董事签字5000元以上的由股东会作出书面决议,事后再进行联签,开支在20000元以上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会议纪要所有报账事项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第九条  每个企业设专职报账员(即出纳)一名,负责企业资金管理和报账,每月底必须到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结报账,同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报账时与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总帐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条  报账凭证必须规范,手续完备,不得白条入帐。外来凭证为税务发票和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企业与村、农户之间往来经济业务收款收据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提供,企业领用以旧换新,存根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存档保管,收据由报账员负责保管开具,企业不得自购收据使用。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凭据,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结算。

第十一条 企业须设立现金、银行日记账,财务物资台帐,各企业制订财务开支具体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确因接待业务的正常开支需经董事会在年初制定预决算,预决算应按每年的经营收入和利润进行商定,原则上不得超上年度利润总额的5%。因特殊情况产生招待等非生产性开支,需事先报备,后报街道集体经济和“三资”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年经营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订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同时应将年度财务报表分配情况报告各有关股东,清晰反映年度经营利润分配情况,没有利润分配的企业也应向有关股东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入股资金,须按章程规定,足额到帐,如无特殊情况,投资款不能及时到帐,且时间超过规定到帐时间一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按金融机构同期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  严禁企业库存现金,收到现金应当天解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二天,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出借资金,不得替人担保,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由董事会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经街道“三资”管理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举债。企业原则上只能向县级部门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辖区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办集体企业融资,一律不得向个人、民间非法钱庄借高利贷等融资。

第十六条 街道统筹好上级政府部门支持扶持主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企业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强化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工程项目须按《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龙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工程招投标。从严管理工程项目,未经允许,原则上一律不得变更合同及增加工程量。

第十八条 企业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分红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收益分配方案要通过村级组织向社员代表进行通报,并做好各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大额资金运作、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对独资的村办集体企业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村办集体企业,先由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后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办集体企业基于一定的合法或法定事由而合并、分立、终止的,应依法依制清理债权债务,可由股东会推举组成清算组,对合并、分立、终止进行资产评估清算登记或由成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纪工委 、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是企业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管理检查、监督。监督落实国家法规政策和国家财经纪律,确保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是企业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财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和企业报账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认真做好年度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和整改工作到位,促进企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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