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对因工受伤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二)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全文;
(三)《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全文 ;
(四)《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全文;
(五)《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2013]34号)全文;
(六)《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2016]29号)全文;
(七)省、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受理机构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工伤认定科)
五、决定机构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工伤认定科)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一) 职工受伤时16周岁以下或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病除外);
(二)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不可抗力、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禁止条款。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工伤事故报告; 4、公示情况报告; 5、考勤记录、公司作息时间表; 6、受伤者照片;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
联系电话: 0572-6508052
办公地址:长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太湖中路128号)信访维稳大厅西窗口
传真:0572-604343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发送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网上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真实情况和提供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33、6215280、6215560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十八、咨询途径
长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太湖中路128号)信访维稳大厅西窗口,咨询电话0572-6215280、0572-621556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6205629或长兴县12345投诉热线
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长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太湖中路128号)信访维稳大厅西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具体时间根据两办通知)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650805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