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0-10088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雉城街道办事处 |
《雉城街道农村(居民区)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审计办法》、长委办发[2011]53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賃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牲畜、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旱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 村一级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人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合一。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严格执行县、街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完善本村“三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本村“三资”经营效益;
2.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3.按月及时报账,并积极与“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沟通,便于代理会计及时掌握“三资”运作情况
4.按月或按季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5.及时处理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6.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7.建立“三资”台账和合同管理台账。
第七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三资”管理制度和预决算方案,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会议;
2.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管理和制度抗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3.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情况;
4.向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5.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间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实现保值増值。
第九条 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出租、发包和工程项目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以租赁、承包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等重大事项,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备案。如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审核后实施,有关资料报街道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服务中心备案。政府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进相应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有关规定,经村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事先报街道办后,方可实行。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岀借集体资金的,应报街道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及资产、资源管理的文件,规范内容和动作程序。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农发〔2015〕79号)和《长兴县全面推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实施方案》(长农〔2018〕179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公务卡结算制度。各类村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按照文件规定的情况,确需现金开支的,村级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详见长农发〔2019〕69号文件《关于公布<长兴县村务卡结算清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支出。工资标准由村“两委”会议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备案。(详见长农发〔2019〕75号文件《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入票据一律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款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等行为。
村报账员职责:各村报账员向街道三资中心领购新票据,原则上一次只允许领购一本,同时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上交街道三资中心,并由村报账员与三资中心做好移交手续。若报账员离任,必须与下一任报账员做好书面移交手续。
街道三资中心职责:由三资中心向街道农办领购新票据,同时将收回的票据存根联上交给农办工作人员,办好书面移交手续,并由农办主任监交。
街道农办工作人员职责: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领购新票据,并将三资中心收回的票据存根联保管存档15年。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为财务负责人,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财务负责人自行经办开支凭证,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审核。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在2000(含)-20000元的,由村两委班子集体会审;一次性开支在20000元(含)以上支付业务,实行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年初已列入预算的项目,固定日常开支如人员工资、水电费、工程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村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支结算等业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登记各类明细账并定期与“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财务专用章由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收款后在当日或次日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结算,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与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原则上一律使用村务卡,确需现金开支的,村级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每月次月初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少数经济往来很少的村,经乡镇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可每两个月或每季度结报一次。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律取消存折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取消多余账户,以村为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因特殊原因需另再开设账户的,经村“三资”监督小组同意,报街道党委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闲置资金应全部进行竞争性存放。闲置资金超过100万元,且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采用定期存放;村级闲置资金额度及时间未达到以上标准的采取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形式存放到银行。(详见长乡振办〔2019〕6号关于印发《长兴县村级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经济发展或特殊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或借款的,须经村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附有关资料报街道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及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款的支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上报各户土地征用补偿清单,一式两份,经街道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签名(盖章)后,一份备用,一份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根据清册,到银行开设每户存单,将存单及时发到各户主。户主在分户清册上签名,凭身份证到银行取款。村报账员将签名后的清单交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会计核对后入账。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招标及工程款支付。总投资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总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并按照县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详见雉办发〔2020〕19号文件《关于印发<雉城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程项目招标后,必须将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提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合同要求凭税务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严禁用领条领取工程项目款。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目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课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处置类项目单项起始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公开交易,交易前5个工作日,上报相关交易申请资料,经乡镇(街道、园区)审批后,方可组织交易;单项起始价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乡镇(街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单项起始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详见长农发〔2020〕号文件《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月(年)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年初公开当年“三资”预算方案和上年决算,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情况公开一年不少于四次。对村民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项目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不受次数展制。
第三十七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三资”管理工作,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资管办反映,也可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答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街道办反映。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审批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和“三资”管理混乱,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居民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长兴县人民政府雉城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572-606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