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落到实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长兴县公安局对造成无户口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梳理,针对性地提出8类解决不同原因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按照规定申领《收养登记证》。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4 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虽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早一天解决,无户口人员就能早一天享受社会公共福利。惠民生、得民心,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是公安机关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如果您或您身边有“无户口人员”,请尽快与公安机关联系吧!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县各派出所户籍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