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0-09311 | 发文时间: | 2020-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0〕19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长兴县实际,研究制定了长兴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长兴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统一区片综合价格,区片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7500元/亩。
(2)征收林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43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500元/亩。对原已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等特色经济作物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37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500元/亩。
2.收回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5000元/亩,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补偿给所有者。抢种的不予补偿。
房屋、大型水电设施(指闸门、桥梁、机埠、变压器)、特种种植和养殖,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设施,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从其行业部门标准实行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181号)文件执行。
(三)工作考核经费标准。
土地征收工作考核经费,纳入征地成本。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征地工作考核经费,均按1000元/亩标准补助。
三、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
(一)从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事关民生大计,是广大群众关注的敏感性问题,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37号)文件要求抓实抓好。
1.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工程项目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乡镇(街道、园区)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的监管主体,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严格监管参保指标分配各个环节,认真审查村(居)委员会申报的拟参保对象资格;先行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项目,乡镇(街道、园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主体,要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面积,确定指标名额及时核拨。县人力社保局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完成业务经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分配、办理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2.人地对应,阳光参保。各村(居)委会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政策要求,召开相应的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参保对象。对于可以调剂的参保指标,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安排给尚未参保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杜绝搞“村统筹”“平均分”等变相的关系指标、人情指标,参保指标禁止买卖或有偿转让。乡镇(街道、园区)要督促各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公示制度,产生的拟参保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核拨给村民小组的参保指标,必须由村组织负责分配,村(居)委会不能一给了之。任何违规参保的对象,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参保对象,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个人缴费的,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乡镇(街道、园区)对其超领部分予以追缴。
3.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缴纳标准,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结算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执行。
(二)全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劳动年龄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劳动年龄段内自谋职业的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孵化、银行贷款及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制度。
1.明确集体资金分配主体。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收益调剂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完成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可参加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在征地完成时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分配权。时间截止日应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算日为准。在征地尚未完成期间死亡的,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或依法依规应迁出、但尚未迁出的户籍人员,不得享受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意剥夺“农嫁居”妇女及其在册子女、离异妇女及其在册子女依法享有的分配权。
2.实行分配方案审批制度。凡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征地补偿费分配决议,编制好分配方案与分配清册,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审批,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村(居)委会必须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的分配方案中,必须载明预备金比例及数额,以保障在化解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预备金制度执行监管,按照预备金提取前置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按被征收农用地总面积的7%标准,规划安置村级留用地指标(核算指标的征地基数为农用地100亩以上)。
规划安置的村级留用地,其中二产比例为80%,三产比例为20%。对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用地,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块内予以优先安排,可以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用于三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用地,可安排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各类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由于城市建设规划原因,留用地指标无法落实土地的,可实行“物业化”处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房产来源。严禁将安置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及“物业化”后的房产分配到户。
(五)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统一管理,县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的工作,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应在10日内交付土地。
四、其他
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兴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2.成片青苗、树木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及地面附属物青苗补偿标准
4.零星地面构筑物、坟墓补偿标准
5.三产留用地“物业化”计算方法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长兴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土地类型 | 区片综合价的补偿项目 | 一级区片 | 合计 |
耕地、园地、农水用地、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2.45 | 6.2 |
安置补助费 | 3.75 | ||
林地 | 土地补偿费 | 1.7 | 4.35 |
安置补助费 | 2.65 |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1.5 | 3.75 |
安置补助费 | 2.25 | ||
区片级别范围 | 全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 ||
备注 | 交通、水利、军事、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除另有特别规定的,均参照本标准执行 |
附件2
成片青苗、树木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品种 | 生长期及现状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水田 | 元/亩 | 2200 | ||||||
旱地 | 元/亩 | 2000 | ||||||
成片菜地 | 全钢结构双棚 | 元/亩 | 按实评估 | 含棚内种植蔬菜在内;钢竹混合结构钢、竹各半补6000元/亩,其他作相应增减 | ||||
钢竹混合结构 | 元/亩 | |||||||
全竹结构 | 元/亩 | |||||||
茭白、藕 | 未投产期 | 元/亩 | 2100 | |||||
投产期 | 元/亩 | 2500 | ||||||
养殖塘 | 普通鱼塘 | 元/亩 | 3000 | |||||
特种养殖 | 元/亩 | 按实评估 | 由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按实评估 | |||||
茶园 | 盛产期 | 元/亩 | 6000 | 白茶相应增加1000元/亩 | ||||
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未投产期 | 元/亩 | 3000 | ||||||
桑园 | 盛产期 | 元/亩 | 4500 |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 ||||
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未投产期 | 元/亩 | 2000 | ||||||
果园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 | 按县农业农村局规定标准种植或超过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规定按比例核减 | ||||
衰产期 | 元/亩 | 5000 | ||||||
未投产期 | 元/亩 | 2500 | ||||||
毛竹 | 盛产期 | 元/亩 | 4000 | |||||
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未投产期 | 元/亩 | 2000 | ||||||
早园竹 | 盛产期 | 元/亩 | 4500 | |||||
衰产期 | 元/亩 | 3500 | ||||||
未投产期 | 元/亩 | 2500 | ||||||
其它竹类 | 元/亩 | 3000 | ||||||
品种 | 生长期及现状 | 单位 | 标准 | 备 注 | ||||
用材林 (杉木、松木) | 元/亩 | 3000 | ||||||
苗木林 (灌木、乔木) | 元/亩 | 按实评估 | 种植密度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定密度标准 | |||||
育籽苗圃 | 水杉 其他苗圃 | 元/亩 | 4500 | 密度 7000株/亩 | ||||
葡萄 | 元/亩 | 按实评估 | 葡萄设施按实评估 |
附件3
零星树木及地面附属物青苗补偿标准
品种 | 单位 | 标准 | 品种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果树 | 大 | 元/棵 | 400 | 香椿 | 大 | 元/棵 | 200 | 1.树木规格: 大号胸径:20cm以上 中号胸径:10-20cm 小号胸径:5-10cm 大苗胸径:3-5cm 2.桑树: 盛产期为大号 衰产期为中号 幼龄期种植时间超过1年的为小号 种植时间不到1年的为苗 3.黄杨、茶树花木冠径: 大号:80cm以上 中号:30-80cm 小号:10-30cm 10cm以下为苗 4.果树(包括葡萄): 盛产期为大号 衰产期为中号 种植超过二年未投产为小号 种植1—2年以内为大苗 5.各种花木冠径10公分以下超过1平方米以上块状或成片种植花木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4元 | |||||||||
中 | 元/棵 | 300 | 中 | 元/棵 | 100 | ||||||||||||
小 | 元/棵 | 100 | 小 | 元/棵 | 30 | ||||||||||||
杂树 | 大 | 元/棵 | 100 | 杨树 柳树 | 大 | 元/棵 | 50 | ||||||||||
中 | 元/棵 | 30 | 中 | 元/棵 | 30 | ||||||||||||
小 | 元/棵 | 20 | 小 | 元/棵 | 5 | ||||||||||||
桑树 | 大 | 元/棵 | 20 | 黄杨 | 大 | 元/棵 | 100 | ||||||||||
中 | 元/棵 | 10 | 中 | 元/棵 | 50 | ||||||||||||
小 | 元/棵 | 5 | 小 | 元/棵 | 10 | ||||||||||||
茶树 | 大 | 元/墩 | 60 | 松树 杉树 | 大 | 元/棵 | 100 | ||||||||||
中 | 元/墩 | 30 | 中 | 元/棵 | 50 | ||||||||||||
小 | 元/墩 | 10 | 小 | 元/棵 | 30 | ||||||||||||
棕树柏树 | 大 | 元/棵 | 100 | 葡萄 | 大 | 元/棵 | 100 | ||||||||||
中 | 元/棵 | 60 | 中 | 元/棵 | 50 | ||||||||||||
小 | 元/棵 | 40 | 小 | 元/棵 | 20 | ||||||||||||
荆树条 | 元/米 | 10 | 吊瓜 | 大 | 元/棵 | 20 | |||||||||||
中 | 元/棵 | 10 | |||||||||||||||
草坪 | 元/平方米 | 5 | 小 | 元/棵 | 5 | ||||||||||||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标准 |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标准 | ||||||||||
桂花 | 冠径 | 100cm以下 | 元/棵 | 30 | 四季桂 | 株高 | 1.0m | 元/棵 | 20 | ||||||||
冠径 | 110-300cm | 元/棵 | 80 | 株高 | 1.5m | 元/棵 | 50 | ||||||||||
冠径 | 310cm以上 | 元/棵 | 200 | 株高 | 2.0m | 元/棵 | 100 | ||||||||||
含笑 | 胸径 | 5-10cm | 元/棵 | 20 | 月季花 | 株高 | 1-2m | 元/棵 | 10 | ||||||||
胸径 | 10cm以上 | 元/棵 | 50 | 雪松 | 株高 | 1.5m | 元/棵 | 20 | |||||||||
花石榴 | 株高 | 1.5m | 元/棵 | 50 | 株高 | 2.5m | 元/棵 | 50 | |||||||||
株高 | 2.0m | 元/棵 | 70 | 株高 | 3.5m | 元/棵 | 100 | ||||||||||
白玉兰 | 株高 | 2.0m | 元/棵 | 50 | 株高 | 4.5m | 元/棵 | 200 | |||||||||
株高 | 3.0m | 元/棵 | 100 | 株高 | 5.0m以上 | 元/棵 | 400 | ||||||||||
牡丹 | 球冠 | 0.6-0.8m | 元/棵 | 20 | |||||||||||||
香樟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广玉兰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40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40 |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
胸径 | 26cm | 元/棵 | 650 | 胸径 | 26cm | 元/棵 | 700 |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160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160 | ||||||||||
杜英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马褂木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40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40 |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
胸径 | 26cm | 元/棵 | 600 | 胸径 | 26cm | 元/棵 | 600 |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130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130 | ||||||||||
黄山栾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银杏 | 胸径 | 3-5cm | 元/棵 | 10 |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40 | 胸径 | 6-10cm | 元/棵 | 50 |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胸径 | 11-14cm | 元/棵 | 100 |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胸径 | 15-25cm | 元/棵 | 250 | ||||||||||
胸径 | 26cm | 元/棵 | 750 | 胸径 | 26cm | 元/棵 | 800 |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150 | 胸径 | 26cm以上 每增加2cm | 元/棵 | 加200 |
附件4
零星地面构筑物、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地物分类 | 补偿(元/米、只) | 备注 | |
水泥地 | 60元/平方米 | ||
石埂 | 120元/立方米 | ||
三面光渠道 | 85元/米 | ||
水泥池 | 150元/立方米 | ||
水井 | 1200元/眼 | ||
农用低压电杆 | 900元/根 | 7米(每增减1米补偿增减50元)(包括线路) | |
竹木篱笆 | 15元/米 | ||
粪缸 | 小缸 | 50 元/只 | |
大缸 | 100 元/只 | ||
坟墓 | 一坟一棺(土坟) | 1000元/只 | |
一坟多棺(土坟) | 1000元/只+500元/只 | ||
一坟一棺(砖坟) | 2000元/只 | ||
一坟多棺(砖坟) | 2000元/只+800元/只 | ||
一坟(骨甏) | 500元/只 | ||
进公墓的(每穴)由业主单位按公墓(每穴)建设成本价标准结算 |
附件5
三产留用地“物业化”计算方法
一、土地面积折算成货币
土地面积×该地块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征地报批拆迁成本=货币。
注:征地报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用地指标费及各类税费。
二、货币折算成应取得的房产面积
货币÷{建筑面积单位成本+楼面地价单位成本〔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容积率为2)〕+管理费}=取得的房产面积。
注:管理费(建筑面积单位成本+楼面地价单位成本)×8%;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由县建设局提供;楼面地价单位成本为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