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人禽之间的疫病传播,转变家禽交易方式,引导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中心城区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长兴县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9年4月22日前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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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兴县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长兴县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止人禽之间的疫病传播,转变家禽交易方式,引导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中心城区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长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取消活禽经营交易,建设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调整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为“杀白禽”交易区、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全面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制度,规范市场管理,转变消费方式,保障消费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建设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保障供应”的原则和长兴县城乡建设规划等要求,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设置1家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评要求,其工艺流程、屠宰设备、检验设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需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家禽定点屠宰厂可自行采购活禽进行屠宰加工,并为家禽养殖场、经营户提供代宰加工。对长期与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挂钩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其屠宰设备设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家禽屠宰点设置要求的,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可设立小型家禽屠宰点,允许其“杀白”家禽产品以设立品牌专卖店的途径进入大中城市。对没有条件建立屠宰点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允许其委托屠宰,以其自有品牌“杀白”上市。
(二)改造提升冷鲜(冷冻)禽产品上市交易场所。在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杀白禽”批发交易区,作为冷鲜(冰冻)“杀白禽”批发交易指定场所,确保冷鲜(冷冻)禽类产品质量。完善冷鲜(冷冻)禽产品终端销售供应点。市场建设或改造“杀白禽”摊位应符合冷鲜(冷冻)禽产品供应和卫生防疫要求,配置低温保鲜冰柜、冷库等必要的冷链设施。
(三)加强家禽定点屠宰厂(点)产品质量监管。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严把活禽进货关,落实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配备质量监管负责人和产品检验人员。对调入外省活禽,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对病害家禽以及检疫不合格家禽,严格按规定落实无害化措施;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标识(简称“一证两标”)进入流通环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严格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识应标明禽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运输配送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由专用车辆运送至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进行销售,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杀白”家禽产品流通准入管控。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行为,现有农产品交易市场全面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各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营店等)及宾馆饭店、食堂等用禽单位要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和进销台帐记录制度,对省内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家禽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家禽产品,凭“一证两标”可进入长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及宾馆饭店、食堂销售;省外的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其家禽产品进入长兴市场的,必须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报验后,方可凭“一证两标”进入市场销售。
(五)加快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引导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组建或加入合作社,推进家禽养殖规模化、生态化。充分发挥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辐射功能,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柜、大中型超市和品牌专卖连锁门店等销售网络,向居民提供放心、优质、安全的“杀白”家禽产品。鼓励家禽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家禽流通方式转变。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推进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全县家禽饲养和存栏、家禽来源的现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居民对家禽消费需求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形成相关报告。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保障供应”原则,设立1家家禽屠宰企业作为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定点屠宰厂,并向社会公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为期3个月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巡查排查,严厉打击活禽交易屠宰等违法行为。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屠宰、配送和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家禽产品市场的持续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0月1日起)
通过集中整治,促进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平稳推行,县级各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巩固提升杀白上市工作成果,保证禽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做好家禽屠宰厂(点)设立工作,严格落实家禽及其产品调运前备案和调入后报验制度,依法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实施家禽产地及屠宰检疫,牵头做好家禽私屠滥宰打击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禽肉,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账制度。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各类马路市场活禽交易,加大对室外无照流动商贩贩卖活禽的监管与查处,依法查处城区住宅小区散养家禽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依法监督家禽屠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家禽屠宰企业落实污染物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屠宰加工点。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经营市场、定点屠宰厂(点)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并与县农业农村局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打击家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禽肉、非法活禽交易等违法行为。
(七)县文广新局、长兴传媒集团。负责有关政策宣传、科学消费知识宣传等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等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制度的推行和实施,是家禽经营和消费方式的重大转变,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有效推行家禽“杀白”上市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家禽“杀白”上市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杀白”家禽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推介活动,引导居民形成科学健康的禽类产品消费习惯,提高全民关心防控禽流感和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加强长效管理。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养殖、屠宰、经营、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规划布局合理、辐射范围明确、市场供应充足、肉品质量保证的家禽定点屠宰运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