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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15 字体:【

关于印发《长兴县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

  现将《长兴县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兴县委组织部    中共长兴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长兴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


长兴县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湖委发〔2013〕 21号)、《湖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湖直委〔2017〕59号)精神,特制定《长兴县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一、经费标准

  从2018年起,县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可按所辖党组织党员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内安排,由党组织管理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在单位党员所交纳党费的返还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其他领域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县级机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标准安排,统筹列支解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营收用于党建经费部分按相关政策予以税前列支。

  县管留存党费按50%返还县级机关部门(单位)党员交纳的党费。按照有关规范党费账户要求,其中:党组设置的县级机关部门(单位)不单设党费账户,由县直机关工委统一管理返还党费。党(工)委设置的县级机关部门(单位)独立开设党费账户,县管留存党费按45%返还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按5%返还县直机关工委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各部门(单位)参加由县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开展的机关党建活动。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是指组织党员到红色基地接受现场教育支付的门票。

  三、支出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县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县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县级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县级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务用车租赁价格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盈利性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党费收支情况每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七)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后履行报销手续,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报销,不得超支使用。

  本规定由中共长兴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长兴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