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兴县支农惠农政策明白卡
类别 | 政策 | 对象 | 标准 | 备注 | |
粮油 生产 |
中央 政策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确权耕地面积。 | 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 | 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 |
省、县 政策 |
规模种粮补贴 | 在同一乡镇稻麦复种面积不少于50亩的大户 | 复种面积200亩一下每亩补贴100元,复种面积不少于200的每亩补贴150元 | ||
大小麦政策性保险 | 全县大小麦种植农户 | 各级财政补贴20.925元/亩,农户自交1.575元/亩 | 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22.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 ||
水稻政策性保险 | 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各级财政补贴46.50元/亩,农户自交3.50元/亩 | 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5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 ||
经作 生产 | 省、县政策 | 芦笋价格指数保险 | 春季为3375元/亩、夏季为4550元/亩、秋季为2555元/亩,三季合计为10480元/亩 | 各级财政补贴395.41元/亩,农户自交118.11元/亩 | 保险金额为每亩10480元,相应保费优惠30%后为每亩513.52元,其中省、县财政分别给予20%、57%(保费执行续保优惠时,县级财政保持原基础费率的补贴金额不变,下浮部分全部补贴给参保种植户)的保费补助。 |
畜牧 生产 | 省政策 | 生猪良种改良补贴 | 良种改良生猪养殖户 | 40元/头.年 | 改良头数根据省农财两厅文件确定 |
县政策 | 新建湖羊羊场补贴 | 对湖羊养殖中新建砖瓦或钢架结构的标准化高架羊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辅助房)且排污设施健全,通过环评,达到规定养殖密度的 | 50元/平方米 | 县委县政府关于2016年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 | 畜禽养殖场 | 对环保设施配套到位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以最高级别奖励额为限) | 县委县政府关于2016年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新建种畜禽场 | 畜禽养殖场 | 对新建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原种、一、二级种畜禽场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总额以最高级别奖励额为限) | 县委县政府关于2016年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畜牧生产 | 县 政策 |
种子种苗 | 重点培育建设3-4个经农业、林业部门立项实施的种子种苗基地(水果、花卉苗木、水产等),参照园区项目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 不超过20万元/个 | |
标准鱼塘改造建设 | 村级经济合作社或经工商注册的水产养殖业主 | 1000元/亩 | 仅限“农园新景”实验示范带规划的虹星桥镇的水产园区 | ||
稻—鱼共生示范基地 | 重点培育创建2-3个经农业部门立项实施的,连片50亩以上的稻—鱼共生示范基地 | 2万元/个 | |||
特色新品种示范基地 | 重点培育建设3-4个经农业、林业部门立项实施的特色新品种示范基地(连片100亩以上),参照园区项目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 不超过20万元/个 | |||
池塘养殖尾水处理示范工程 | 重点培育创建3个经农业部门立项实施的规模养殖基地(连片100亩以上)池塘养殖尾水处理示范工程,参照园区项目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 补助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 |||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 中央 政策 |
中央报废补贴 | 本县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本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 手扶拖拉机(皮带传动)500元/台、自走式全喂入稻麦收割机(喂入量1-3kg/s)5000元/台、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6000元/台。 | 补贴标准具体见《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附件1。 |
省 政策 |
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的本地籍拖拉机拥有者 | 凭拖拉机指定回收单位出具的报废凭证,14.7KM以下拖拉机补偿1500元/台,14.7KM(含)以上拖拉机补偿3500元/台。 | ||
农机购置补贴 | 中央 政策 |
设施大棚补贴 |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县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在县域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建设在粮食功能区内的设施大棚不得享受补贴) |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 补贴标准具体见《2015-2017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 |
中央 政策 |
农机购置补贴(机械类)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 |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补贴标准具体见《2015-2017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 | |
长兴县农业局 | |||||
二○一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