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政府信息,本镇编制了《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度假区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党政办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线下查阅地址: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党政办1306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0572-6066152,传真:0572-6660508。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分类
1.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政府重点工作
7.政府工作报告
8.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9.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10.政府应急管理
11.政府人事任免
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太湖图影度假区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1.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兴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长兴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2.太湖图影门户网站
太湖图影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长兴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cx.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三公"经费、扶贫专项资金等重点公开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62297/index.html, 选择“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网上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图影大道88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6066152;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乡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详细地址:长兴县图影大道888号;
联系电话:0572-6660508(传真)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fxxgk.zjcx.gov.cn/web1/site/)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0)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公众合理行使权利,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各级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执收主体,要准确把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程序,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在按件计收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并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在按量计收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缴费期限,以及处理期限重新计算和逾期未缴视为放弃申请等事项。要积极做好沟通工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途径公告信息处理费收费程序,有效引导公众合理提出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制发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行政机关凭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到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及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核定、财政票据领用和电子票据开通等业务。申请人缴款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执收单位、缴款项目和票据种类生成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渠道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规定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