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50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县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2-6292171
传真号码:0572-6292173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需要退役军人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信息分类如下:
1.机构领导及内设机构情况
2.机构主要职能
3.机构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机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机构人事任免信息
6.机构年度计划及总结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34143/index.html?s=326&c=40556),指定地点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506号,公开时间为:办公时间,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572-6292171、0572-6292172,传真号码为:0572-6292173。
本机关还将采用报刊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网址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62297/index.html。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当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地址: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50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长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2-6670600;
3.邮寄申请。申请人可将信函邮寄到长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详细地址: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506号,邮编3131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将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10)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1)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申请答复的时间期限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信息公开的期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