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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1.机构职能: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政策文件: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解读信息或实施细则。

3.规划计划:本部门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4.统计数据: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可公开的统计数据及分析解读信息。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及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34143/index.html?s=271&c=40935

2.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兴人社

3.公开机构名称: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科室: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兴县太湖中路128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6023345

传真号码:0572-6023345

受理网址: http://www.zjcx.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271&expandid=2

邮箱:cxrsj6023345@sina.com

通信地址: 长兴县太湖中路128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程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2.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

3.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4.申请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费用。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521&xjlb=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