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长兴县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长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
一、信息分类
1.机构职能: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政策文件: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解读信息或实施细则。
3.规划计划:本部门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4.统计数据: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可公开的统计数据及分析解读信息。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及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下载;申请人可登陆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政局”--“政务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信函申请: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寄送单位:长兴县民政局;寄送地址:长兴县县前中街356号;联系电话:0572-6023257;传真号码:0572-6040017;邮政编码:313100
现场申请:受理点为长兴县民政局办公室;受理地址:长兴县县前中街356号2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6023257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不予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开查阅形式。
1.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长兴县民政局"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zjcx.gov.cn/col/col1229234143/index.html?s=272&c=40923),公众可政务公开目录的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uzcx.zjzwfw.gov.cn)开设“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网络、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民政局办公时间
县民政局办公室是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县前中街356号。
办公时间:五天工作制,夏令时(8:30-18:00)冬令时(8:30-17:30)
联系电话:0572-6023257,传真:0572-6040017;电子邮箱zjcxmzj@163.com。
长兴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 )第 号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可多选) | 获取信息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