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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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71288/2024-00057 成文日期:  2024-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14 0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各公共事(企)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抽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交通运输局及直属各单位名称、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由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三)由本部门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发展规划、指南、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规划解读等;

(四)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统计数据和分析公报;

(五)年度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六)交通运输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

(七)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员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和通知公告;

(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十)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十)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一)有关交通运输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十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意见征集通知、征集结果、采纳情况等信息;

(十三)交通运输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减排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十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信息;

(十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除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按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敏感性审查,对敏感性信息和涉稳信息,应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公开,发布前须严格执行“三审三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应当依照《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政府网站;

(四)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修编制、公布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公开责任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定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填写《湖州市交通运输委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

(二)各公开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三)各公开责任部门将信息内容报局办公室审核并进行保密审查;

(四)涉及行业重大决策或敏感类政府信息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以下四种情形例外:

(一)已正式印发的文件、信息、简报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文件的承办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形式、范围等直接公开。

(二)各公开责任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到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审核、公开。

(三)按规定须公开的机构、人事信息,各公开责任部门须经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四)凡需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或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委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湖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或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由局办公室收受、登记后,及时转送公开责任单位办理。受理申请的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以局名义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多个公开责任部门,由局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需局办公室审核,重大或敏感类政府信息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局印章后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同时送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责任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公开责任部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公开责任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以局的名义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开责任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公开责任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责任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公开责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知其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造成以上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照法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