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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9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长兴县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广场路1号行政中心C座13楼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2-604545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长兴县发改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机单位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信息范围可参见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策文件及解读、决策管理、计划总结、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权力运行、建议提案、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应急管理”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文时间、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
1.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
2.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
3.发文时间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
4.公开方式是政务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
5.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公开、限时公开等;
6.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分为面向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7.责任科室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8.文件效力是政府信息的法律效力;
9.文件编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长兴县发改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cx.gov.cn/)。
长兴县发改局还采用新闻发布、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长兴县发改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长兴县发改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长兴县发改局办公室受理向长兴县发改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长兴县发改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长兴县发改局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http://www.zjcx.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258&expandid=2)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向长兴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长兴县发改局,寄送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广场路1号行政中心C座13楼,邮编:313100,联系电话:0572-6151175。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长兴县发改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长兴县发改局,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广场路1号C座13楼1302。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2-6151175 。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 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三、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受理对长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镇街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举报投诉,具体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科,电话:0572-6256677。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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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