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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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571691/2025-00025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洪桥镇 |
洪桥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日期:2026-03-03 19:08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职能站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长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