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法律救济制度,直接面向社会的困难弱势群体,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县委、县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已列入了2005年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完成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全社会力量,落实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全力实施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司法公正,为建设“平安长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2005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扩大法律援助面,使所有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都得到援助。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的整体效用。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在有关乡镇、学校、大中型企业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将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上下衔接、群众便捷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为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面。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配备高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按照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协调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为相关的特殊弱势群体和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逐步建立起一支以执业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又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履盖面,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各项业务,使所有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都得到援助。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100%地指派社会执业律师或县援助中心律师给予办理,确保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项范围内的事项,经济困难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要100%地予以援助。同时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长兴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事关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伤赔偿、医疗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其他案件积极提供法律援助,重点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村贫困户的法律援助,切实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的领导,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决定成立“长兴县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金树云担任,副组长由沈孔鸿、李百英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吴康民(县司法局)、顾群伟(县财政局)、杨金年(县公安局)、徐阿江(县民政局)、刘富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宋汉年(县国土资源局)、吴淦良(县建设局)、李晓顺(县卫生局)、钱洪文(县工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康民兼任,副主任由许则长(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程的实施及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县司法局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关心困难群众,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介绍法律援助的职能、范围、条件和程序,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广大农村社会弱势群众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力度,使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探索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把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竭诚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实行公示制度,要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流程,公开咨询电话和办公地址;二是要认真落实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保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便捷;三是按规定建立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启动上门服务措施,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四是充分发挥“148”协调中心作用,在做好咨询接待的同时,努力做好民间纠纷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联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和易激化的问题,建立信息反馈预警工作机制。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通力协助,逐步建立以司法行政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关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按照司法部等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的规定,财政部门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将所掌握的本县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完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配合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规定缓收仲裁费;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规定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并予免收有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开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