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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26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平安长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就全县违法建筑处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1、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有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宅基地。凡符合建房规定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城市(村、镇)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后按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准予登记发证(其中,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在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内部分给予确认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可按成本补偿,但不作安置,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3)对农村村民除宅基地建房性质外的其它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农村村民外的其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其建筑物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退回占用的集体土地。
    2、对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违法建筑的政策处理。
    利用原住房翻修加层等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且建筑总面积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含合法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保留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按成本补偿。超面积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本《意见》发布后发生的,一律拆除擅自加层部分,恢复原状。
    二、违法建筑按“规范一批、暂留一批、拆除一批”的原则处理
    1、“规范一批”的政策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是指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建,按规定可以依法规范其用地建设行为,但应从严控制。
    ①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
    ② 经确认确属特困户、危房户、无房户等的(由乡镇或开发区街道办、村二级组织掌握);
    ③ 符合正常建房条件的。
    (2)“规范一批”的审批程序。
    经确认符合“规范一批”条件的违建用地户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姓名、建房用地面积、位置及拆旧房、退出原住宅用地面积等情况公布一周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村镇建设规划红线和许可手续,再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房用地手续。
    (3)“规范一批”的用地审批材料。
    除农房建设用地审批所需的必备材料外,还须附具村委会公布的违建用地户建房公示情况材料。
    2、“暂留一批”的政策处理意见。
    (1)“暂留一批”是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同意签订无条件拆除承诺书的违建用地户,按有关规定可以暂时保留。 
    ① 违法占用土地建辅房,或超面积建房,或违法加层,且目前不属出租等营业用途的;
    ② 违法建房户暂对规划和景观影响不大的;
    ③ 违法加层、超面积不够一间、拆除较困难的;
    ④ 违法加层,已纳入近期拆迁范围的。
    拆除承诺书的内容是:①能认识到违建的违法性;②安全隐患自行负责;③拆迁时无条件拆除,一律不作赔偿,否则有权组织强制拆除。
    (2)“暂留一批”的处理办法。
    ① 按长政办发〔2000〕123号文件精神,将违法占用土地建辅房或超面积建房的用地户,转为生产性用房;
    ② 签订无条件拆除承诺书。
    (3)“暂留一批”的审批程序。
    符合“暂留一批”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暂时保留其用地性质的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姓名、建房用地面积、位置情况公布一周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审确认后,按生产性用房性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拆除一批”的政策处理意见。
    (1)“拆除一批”是指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建用地户,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① 违法占地建住房、辅房、或超面积建房、或违法加层,违建面积超过一间且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
    ② 以营利或出租为目的的,沿路搭建营业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
    ③ 占用耕地建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
    ④ 违法建房,存在严重建筑安全隐患的;
    ⑤ 建新不拆旧的房屋;
    ⑥ 经多次劝阻无果且继续违法抢建性质恶劣的。
    (2)政策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规范一批、暂留一批”条件且属拆除条件的违建用地户,鼓励自拆,辅之以强拆。同时做好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
    三、坚持程序,阳光操作
    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调查摸底须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操作主体,成立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调查摸底,调查过程中坚持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
    1、全面普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以户为基础,开展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予以公示,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分门别类。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上述的处理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城乡拆除违法建筑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予以公示。  
    3、严格执行。处理意见公示后,即刻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不拖延、不松懈、不降低标准。处理结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予以公示。
    四、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县政府将成立全县城乡拆除违法建筑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县政府法制办、建设、国土、城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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