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通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为重点,增强安全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安全事故,增强事故查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二、通报的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通报的方式
县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将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即时在《长兴之窗》进行公布通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警示教育。
四、通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所在辖区、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5、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