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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54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通报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情况通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为重点,增强安全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安全事故,增强事故查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二、通报的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通报的方式

县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将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即时在《长兴之窗》进行公布通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警示教育。

四、通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所在辖区、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5、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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