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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50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试行意见》(湖政办发〔2005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在全县城镇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齐全,就业服务网络信息畅通;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6%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下同)基本消除;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创建内容。

1、开展社区就业调查。全县城镇各社区要对社区内失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社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每年走访率达到100%,其中对困难群体每年至少走访2次,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情况。有条件的社区要开展社区就业动态状况分析,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充分依据。

2、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城镇各社区要围绕创建目标,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援助活动(包括就业指导、就业咨询、政策宣传、就业推荐以及小规模的就业招聘活动等)。要积极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来源,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将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作为援助重点。通过创建,年终社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3、规范日常就业服务。各乡镇(街道)、城镇各社区要加强就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落实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核、各项再就业补贴申领审核、就业招聘信息发布、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提供技能培训信息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工作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申报认定要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社区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于“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在审核意见栏予以注明,并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复审;对复审情况属实的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66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各社区要落实专人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并做好跟踪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一)调查摸底,明确对象。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是重点帮扶对象。乡镇(街道)和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提出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申请,由县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发。农村低保人员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人员;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列入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663号)规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

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认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要通过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具体办法按照湖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领导责任,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完善服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统筹规划,加大工作力度。每个乡镇(街道)、社区必须落实1-2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2008年底,网络要覆盖到所有乡镇、社区,基本建成覆盖全县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重在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坚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并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推广经验,带动整体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和促进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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