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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38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乡镇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乡镇财政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从而为巩固和加强我县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财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严格乡镇财政预决算管理,依法推进乡镇财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的规定,乡镇应依法编制财政预算,必须将所有预算内、外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并消除任何形式的隐性赤字。

(一)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乡镇财政应逐步细化预算编制,在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调整议案,提交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报送财政报表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本级人代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建设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人代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报告(草案)与当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草案)报送本级人大主席团,经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初审后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经本级人代会通过的财政收支预算、决算及平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二、规范乡镇收支管理,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一)乡镇应依法组织收入,统一管理乡镇各项收入

乡镇财政收入是指乡镇财政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把乡镇范围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形成乡镇一级收入,包括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和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我县的乡镇预算内收入主要包括乡镇财政体制分成收入、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专项结算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等。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筹集、收取、提取的用于乡镇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及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基金等收入。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各项收入。乡镇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园区投资服务公司、乡镇企业服务中心等,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乡镇财政支出管理,完善乡镇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乡镇财政支出是乡镇及财政部门在集中农村一部分社会产品之后,进行的再分配活动。乡镇财政支出分为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乡镇财政的预算内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农林水事务支出、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等支出;乡镇财政预算外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公共设施维护和建设支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支出、文教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等。

乡镇必须加强对各项支出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支出手续必须完备。

1、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乡镇长签字。

2、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制度。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压缩行政费用支出。

3、严格控制消费性资金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公用经费支出。乡镇招待费支出本着节约、必须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大力压缩接待费用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经济上。

4、规范奖金、补贴和福利的发放。乡镇机关干部各种奖金、补贴、福利的发放,必须合法合规,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必须与项目相配套。不准超范围、超用途列支。同时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和反馈制度、重大资金安排集体讨论决定和报告制度。

6、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关于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的规定。乡镇由于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必须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县反腐败联席会议批准并经政府采购,方可按用车标准购买。

7、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管理,进一步发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的监督作用。乡镇各项收支都要按规定纳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督促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或不合法的凭证,拒绝支付和拨款。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乡镇财政规范有序运转

(一)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例会制度,成立乡镇财政财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乡镇财政管理例会制度,通过财政管理例会研究和解决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执行及财政收支管理等相关事宜。乡镇财政管理例会的参加对象原则上为:乡镇主要领导、人大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总会计等。例会由乡镇长主持,定期召开。

乡镇财政管理例会的职责:

1、讨论决定乡镇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本年度财政预算调整计划的方案确定,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

2、讨论分析财政形势,包括财政收入与支出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存在问题等。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开源节流的对策措施,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

3、根据国家、省和县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和建立、完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4、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和大额资金支出,并实行登记制度,由财政总会计负责统计。

5、研究制定乡镇其他有关的财政工作、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健全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乡镇各项收支都要按规定纳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务集中核算制度,严格乡镇财政支出管理。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做好记账、登账、核算、编制报表、分析财政收支情况等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发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的监督作用,督促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责。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乡镇领导生财、聚财、用财当好参谋,促进理财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乡镇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完善乡镇财政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范财政支出的审批程序。

1、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对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的追加与安排,必须经“乡镇财政管理例会”研究,凡遇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重大经费开支必须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再由乡镇长签批列支。

(四)严格乡镇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各乡镇要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使用财政票据。乡镇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应税收入不得使用财政票据,按税收规定使用税务票据。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制度。各乡镇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交手续。

(五)规范乡镇财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乡镇需开设银行账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银行开设账户。乡镇可开设以下银行账户:乡镇财政账户,乡镇人民政府经费账户(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他专用基金根据上级要求及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设。乡镇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专人管理,同一账户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如银行印鉴保管人因公因私外出,须将印鉴章按不相容原则交由第三人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外出归来后,也同样应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六)健全乡镇财政现金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乡镇应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用于按规定需现金支付的日常零星开支。乡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本单位人员因公暂借资金,事后应及时结账,归还借款,超过期限不还的,除追回借款外,按规定处理。

(七)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专人、专账、专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2、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

3、乡镇接受捐赠、赞助、或由乡镇资产公司、工业园区服务公司及其他企业等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以上相应单位账内反映记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4、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5、乡镇所有财产物资处置必须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报财政审批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等形式处置,拍卖或变卖收入必须纳入乡镇财政账户管理。

(八)建立健全乡镇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要规范工程建设财务核算,严格按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预付款支付进度,工程结算前应留有足够的支付余地。所有建设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0334]、《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14]文件精神进行审计,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移用、挪用、出借建设专项资金;不负责任多付工程款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建立健全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各乡镇应加强对本乡镇财政财务的日常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乡镇财政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本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十)完善乡镇财政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1、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做好记账、登账、核算、编制报表、分析财政收支情况等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2、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装订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多人保管,随意摆放。3、完善财政财务人员调动资料交接制度。乡镇财政财务人员变动,调动人员要编制好移接交清册,及时办理好移接交手续,移接交和监交人到场审核无误后确认签字。乡镇财政总会计调动办理好移接交时,必须由县财政局派人到场监交。

四、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做好“消赤减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清理旧债,应切实采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消赤减债”。该由政府负责的债务,采取还款、处置资产、清偿等办法“消赤减债”。单位自行负责的债务,由单位采取盘活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置换、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办法“消赤减债”,做好“消赤减债”工作。   

五、乡镇、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乡镇财政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乡镇财政职能的全面到位和乡镇财政的规范、有序运转。同时乡镇财政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和县财政、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

(一)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级人代会决议组织预算的执行,自觉接受乡镇人大依法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决算审查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管理监督。县财政局除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外,建立乡镇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乡镇会计基础工作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乡镇健全财政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和财务运作。乡镇人民政府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改进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落实,进行完善和整改。乡镇财政体制年度结算兑现时,财政部门应对乡镇财政收支平衡,执行各项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体制分成及县对乡镇领导班子“两保一联”挂钩。

(三)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完善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每年按照政府要求有计划地安排若干个乡镇进行财政决算审计和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乡镇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当进行经济事项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限期执行和整改,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反馈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每年汇总报告县政府。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核算中心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对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人民银行要督促乡镇及时予以纠正。

六、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乡镇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十不”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人事、财务、资金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财政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十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转移、隐瞒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或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拨款;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得随意减免和缓收,不得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2、不得搞‘小金库”、“账外账”;不得将收入擅自转入下属单位或工会等账内;不得将预算外资金收入通过往来账户挂列,隐瞒收入。

3、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

4、不得在下属单位、二级单位、单位工会、职工技协、综治协会等其他部们为本级干部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经批准兼职的干部职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不得违规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5、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6、不得用政府资金以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的名义配备小汽车供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7、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收款收据及非法票据;不得转借、转卖票据。

8、单位所有收入和取得的现金必须先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9、不得移用、挪用、出借建设专项资金。

10、不得搞形象工程建设,不得为个人和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或财产抵押,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严禁将公款借给干部职工私用。

七、建立乡镇财政运作保障机制,提高乡镇财政理财水平

(一)按照社会发展趋势、会计制度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财务管理网络化。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造条件,加快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生财、聚财、用财水平。

(二)加强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素质

财政局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加强乡镇工作财政人员财政政策、业务技能、信息化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乡镇长和乡镇财政总会计培训学习,并进行学习考核。将财政总会计学习考核成绩作为对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自身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财政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为乡镇领导更好地生财、聚财、用财当好参谋。

(三)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管理应贯彻双重领导、严格考核、交流换岗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内设财务核算中心要配好、配强专职工作人员,重点要选配好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和财务核算中心人员应具备相应会计从业资格,专岗使用,不得随意兼职或调换岗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一起根据乡镇财政主要工作职能及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目标,分别进行严格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或由于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按规定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直至辞退。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开发区、街道参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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