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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24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老中新分开的原则,以200611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要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我县在起步阶段,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做实个人账户的工作。

二、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根据浙政发〔200648号文件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由原来的18%调整到20%。最低缴费基数分3年逐步过渡到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具体过渡办法如下:

第一年:200751200843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最高缴费基数为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第二年:200851200943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最高缴费基数为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第三年:200951201043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最高缴费基数为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本通知具体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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