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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25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湖政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长兴”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本县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力争通过2年时间的努力,到2008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完成省、市目标任务,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长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长政发〔200546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可优先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先由地税核实企业农民工工资总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再由企业按实际农民工人数到县社保办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年终由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做好汇缴清算工作。

(二)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三)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要加强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单险种征收、参保软件系统开发,创造条件实行工伤保险参保网上申报,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四)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建设,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创造条件,配备充实各类专业人员,理顺工伤保险管理各机构职责,并保持工作上的衔接和畅通;二是要为工伤保险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及相应的经费。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在编制、工作经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工作要求

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责任。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从20075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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