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每年确保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长兴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湖州市被省划归为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兴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各级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县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各乡镇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都不予补助。
(三)省以上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或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改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财保长兴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各乡镇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财政补助、房屋倒塌界定和理赔等各项配套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发动,重点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具体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强化政策解释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三)明确推进阶段。我县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1月底前),各乡镇摸清农村住房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研究制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目标;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月至4月),综合考虑本地历年灾损实际、经济状况和农户积极性等因素,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分解乡镇工作任务,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三是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5月至6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各项制度,建立持续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列入各乡镇、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作为新农村建设整治村、示范村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利益的实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加强乡镇的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形成“各级联动、部门协同、责任落实、推进有序”的工作格局。
附件:长兴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长兴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树云
副组长:张鑫华(县政府办)
成 员:夏明祥(县发改委)
王利群(县委农办)
李丰红(县财政局)
徐志山(县民政局)
朱小华(县公安局)
盛宏伟(县建设局)
李建民(县残联)
庄伟民(人财保长兴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夏明祥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