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6〕3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在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士官。
2005年冬季退伍的士兵应按规定时间到县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
二、安置办法和措施
1、转业士官的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政策,对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要面向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凡由政府安排就业的转业士官,用人单位应与转业士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业士官的工资待遇,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内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外管理的,按照《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3〕136号)文件精神执行;如在企业的,按照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执行。安排就业的转业士官从2006年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支付工资。同时要积极鼓励自谋职业,转业士官除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岗位外,均视作自谋职业,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基数为4.2万元,每服役满一年增加1000元。
2、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实行货币化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补助金基数为:服役1-2年的为1.8万元;服役3-5年的为2.3万元;服役6-9年的为3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2002年12月起进藏退伍义务兵(含新疆阿里地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长政办发〔2002〕128号文件执行。城镇安置的退役义务兵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0日止,在待安置期间内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破产倒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原单位被兼并或收购的,由兼并或收购单位负责安置。不愿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对复学后经济确有困难的,所在学校应予以照顾。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残疾士兵(士官)的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转业士官同等安置待遇。
3、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相应的推荐就业工作。
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对办理虚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到地方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退伍士兵家庭,及时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由政府负责安排就业的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介绍信,从到接收单位报到当月起,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转业士官接到县安置办的介绍信后,必须在当月内到单位报到,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的安排,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完成情况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部门,不得评选双拥先进单位。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积极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为目标,加大安置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协作,把做好安置工作作为履行国防义务的重要举措,认真完成安置任务,按照“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附件:2006年十年以上转业士官安置指标分配表 (见附件)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