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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6〕41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长兴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负担,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174号令)、《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应参加生育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施。

二、征缴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县地方税务部门纳入社会保险五费合一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县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缴费基数与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长兴县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缴费、参保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五、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支付渠道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的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享受待遇及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4、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者时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5、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2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400元;

3)妊娠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200元。

6、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其发生的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的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四)待遇申领

职工在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长兴县社会保险办公室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县社会保险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七、其他

1、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本通知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3)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5)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人员未满6个月,其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4、计算生育津贴30天为一个月。

5、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省政府《规定》执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意见自2006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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