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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6〕35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长兴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科学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确保“大、好、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我县土地指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使用土地指标的程序和原则

由用地单位或部门向县发改委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照用地要求,分批次不定期拟定土地指标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查;经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下达用地单位或部门。在土地指标管理使用中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县范围内集中统一使用原则

县得部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上级分配指标在本县范围内集中统一使用;乡镇奖励指标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全县调剂使用,指标费由调入单位支付。

2、优先安排用地原则

被确认为“大、好、高”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在指标分配时优先安排。

3、严格把握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指标使用时严格按照省“双控”规定执行,全力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土地资源。

4、折抵指标不跨年度使用原则

分配的指标未能按时报批使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后调剂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5、土地指标有偿使用原则

为了确保土地整理(获取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获取复垦指标)项目的顺利实施,土地指标实行使用有偿原则。

二、土地指标费的收取标准

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获取更多的用地指标是当前解决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为了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有利于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指标费收取标准调整为:

1、经营性用地项目:中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每亩5万元、乡镇(含雉城镇工业园区内)按每亩4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2、非“大、好、高”工业企业项目:县开发区按每亩2万元、乡镇按每亩2.5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3、“大、好、高”工业企业项目:县开发区按每亩1.5万元、乡镇按每亩2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特殊情况按程序“一事一议”确保收取标准;

4、公益性项目按每亩1.5万元收取指标有偿使用费。

省定重点项目带帽指标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指标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拓展用地空间,必须加强土地指标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的资金投入,以获得更多的用地指标,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

1、各类建设项目须按标准缴纳土地指标费,特殊项目提交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收取标准,县国土资源局不得擅自降低指标费收取标准。

2、土地指标费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复垦和土地开发,以确保复垦和土地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土地指标费的使用、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4、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指标费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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