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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6〕26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兴县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提升我县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若干政策意见:

一、引导企业确立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1)世界500强企业在长兴设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且直接研发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经县相关部门确认,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鼓励企业创办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每年县相关部门对其考核,优秀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3)对重点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含农业)到国外、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内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共建设立研发机构,并运转正常的,经相关部门确认,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1)对新列入国家863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50%配套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2)对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资金等项目,按上级补助经费的10-50%比例配套,最低补助不少于2万元。(3)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研或攻关(含市、县推广项目)计划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5万元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省重大攻关项目的,每项补助按上级经费的50%比例配套,最多不超过20万元;获得国家、省重点科研项目的,每项补助按上级经费的50%比例配套,最多不超过10万元。列入县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3-5万元补助。(4)列入并通过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验收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5)列入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星火计划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补助。(6)列入国家级新产品,每项补助10万元,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并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每项补助3-5万元。

第三条  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按照长政办发〔2005164号文件,每年从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1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培育专项资金,鼓励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在长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1)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当年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经核准后给予一次性6%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优惠政策详见文件。(2)归国留学生或者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来县科技创业园投资创办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可以获留学生创业种子资金5-10万元补助。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条  大力推进传统产业科技提升。围绕我县耐火、纺织、仓贮运输设备、电子元件、电炉、节能灯、碳酸钙粉体材料、蓄电池等传统产业,引进推广应用一批新产品、新工艺,切实提升传统产业层次,提高产品附加值。(1)对传统产业中引进或开发在结构、产品系列中全新的产品,在同等科技计划立项中科技经费补助从高、并且上浮20%;(2)企业同高校院所对关键、共性技术和工艺,进行研发攻关,开发国内、国际同行业前沿产品,从而带动我县传统产业发展,取得明显突破的,经科技局立项,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给予10-50万元的经费支持,安排经费在30万元以上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改性提高传统产业产品的物理性能、产品稳定性和一致性,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产品指标性能的,经科技局立项,县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按实际发生的科研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对利用自动化设备改造提升传统耐火、蓄电池、机械制造业的项目,按自动化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科技开发经费补贴,其中国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口设备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努力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国家火炬计划长兴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为载体,以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为目标,加速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及其产业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10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是县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入库所得税县得部分,前二年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3)对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当年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100%奖励,后二年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50%奖励。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其二年内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100%奖励,后二年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50%奖励。

第六条  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县政府从2006年起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单列200万元,用于“六大工程”和三级平台信息化建设,重点是鼓励设计电子化、产品数字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以及电子商务和信息化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每年重点扶持一批信息化示范企业,专项组织实施一批“六大工程”信息化项目,使我县信息化建设有质的提高。(1)对企业用于购置服务器、电脑软硬件、专线铺设等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以作为科技开发费按实列支。(2)对被列入省级、市级、县级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通过考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支出的研究开发费分别占年销售收入的5%3%,经科技、财政、统计部门组织审定后,年奖励5万元。(4)技术交易活动,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享受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第八条  加快推进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检测等服务。(1)对新办的为工农业主导产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上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效明显的,奖励1-3万元。(2)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考核认定,补助10-30万元。(3)对在六大产业建立各类公共检测研发机构,获国家、省、市认定,取得资质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享受上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科技、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组织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推进产学研结合。(1)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力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长共建研发中心其补助参照第一条执行。同时,该研发中心向科技部门申报项目县科技局配套或安排经费(指同类型项目)可上浮20%(2)积极为人才创造创业平台。支持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硕博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等人才载体。对经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并正常运作的,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对建立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3)鼓励企业引进技术成果(含网上技术市场签约成交的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成交合同,并列入县科技局计划项目的按技术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所需经费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推进孵化器建设及科技创业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业平台(孵化器)。(1)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园,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创业园。(2)优先支持社会化功能强、有特色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孵化器),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县级科技创业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信贷支持,县内各银行、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孵化器建设,提供政策倾斜,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担保收费按1.5‰标准收取。(4)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孵化器享受上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1)对新引进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突出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2)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3)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50%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设立专利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的补助。(1)获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工业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500元、企业工业品获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补助2000元、获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奖3000元。(2)实行专利实施奖,根据专利实施产业化的规模及产业化程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或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并获专利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50%的配套,最多不超过5万元。(4)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企业累计有效授权专利在10件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占50%以上)或实施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15件及以上,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专利大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专利权转让方式实施许可方,可从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产生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6)发明专利可做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考评的依据,对其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等科技成果申报县政府的科技进步奖。

五、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  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大对农业科技示范区、种子种苗基地、星火技术密集区等建设力度,从而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积极鼓励乡镇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分布,规划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区,对符合条件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积极鼓励优势农产品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对认定的种子种苗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3)加强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鼓励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星火计划宗旨,建设经济、科技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星火技术密集区,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所需经费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六、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国外智力来我县短期服务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0.5-1万元的项目补助费;引进国内技术、管理专家来我县企事业单位作短期服务的,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0.5-1万元的项目补助费,所需经费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加大长兴县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奖励力度。根据《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12号),获长兴县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金;设立科技进步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的我县科技工作者,县政府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在科技创新中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县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称号,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优先作为重点人才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凡以技术要素入股占有20%(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10%(折算成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的,并在科技成果或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给该企业法人代表以技术要素入股份额折算成实际金额的20%1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素质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1)确保科普经费人均1.0元以上。(2)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保年度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面达90%以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面达到50%以上。

七、加强领导,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提供坚实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积极争创“科技强县”大力实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支持创新、人人推动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大政府投入。县级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3.5%。到2010年,该比例达到5%。同时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  

本政策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县科学技术局为主负责解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要求,企业和经营者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凡涉及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政策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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