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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71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雉城镇建成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公共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雉城镇建成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范围:雉城镇建成区。其中重点区域如下:

(一)金陵路

(二)人民路(县前街至车站东路)

(三)解放路(东至经一路,西至长安路)

(四)长海路(东至明珠路,西至长安路)

(五)县前街(东至经一路,西至长安路)

(六)明珠路

(七)海兴路

(八)太湖路(东至经一路,西至城北菜场)

(九)迎宾大道

(十)中心广场、火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

(十一)集中办公区域和学校周边地区

二、禁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禁止燃放(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三、有关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序,由公安、城管、建设、环保、安监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非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避开人流高峰时间,确定人员负责安全警戒,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五)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长兴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举报电话为:6050188

四、本通告自20051015日起执行。具体实施问题由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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