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城市规划区公寓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长兴城市规划区公寓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住房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兴县雉城镇城市规划控制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长兴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长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拆迁,并实行公寓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安置当事人是指因建设需要列入拆迁范围、已拆除农民住房,并依法签订安置协议,按规定享受公寓房安置的当事人。
第四条 公寓房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随机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条款履行。本条所指的公开,即在公寓房安置过程中安置的程序、对象、规定予以公告,阳光操作;所指的公平、公正,即在同一时期、同等情况下坚持同样对待;随机原则,即坚持抽签取得安置房。拆迁户安置新房的位置、套型、层次一律公开抽签落实。
第五条 公寓房安置以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一人只享受一次安置的原则予以安置。
第二章 安置标准
第六条 人口认定以户口薄上的在册人口作为依据,以抽签日作为人口变动的截止时间,确定享受安置的人口数。
第七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婚人员可按2人计算。
第八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在拆迁安置地落户,或已生育子女的,不论其户口有否迁入,均计算为安置人口。
第九条 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及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作为安置人口计算。
第十条 因土地征用的农转非人员,且未享受过各种形式房改政策的(包括联建房、集资建房的),参照挂靠政策处理,也列入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公寓房安置以户为单位,以户中实有人口每人安置60平方米计算,即1人户安置60平方米,2人户安置120平方米,3人户安置180平方米,以此类推。
第三章 安置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户安置面积以签订协议为基准,以抽签日作为安置面积调整的截止日,抽签后人口增加与减少不再调整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抽签后产生的面积差异,即安置户根据安置面积抽签后,应安置面积与安置房之间的面积差异,按《长兴县雉城镇城市规划控制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采取货币结算方式实施找补,面积差异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第十四条 货币结算找补标准:
1、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结算。
2、不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补偿。
3、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后,系钢混结构的再增加50%予以补偿;系砖混结构的再增加70%予以补偿;系砖木、木结构的再增加100%予以补偿。违法建筑按县政府长政发[2005]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公摊面积列入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公寓房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 公寓房楼层价格界定:
安置面积基准价为每平方米500元。
一层按基准价计算;二层上浮4%;三层上浮8%;四层上浮6%;五层下浮10%。
第十七条 阁楼与五楼归属同一套型,取得五楼后,阁楼即归五楼所有,不计算安置面积,价格按基准价500元结算。
第十八条 安置对象以签约和拆迁先后时间排列,公告后予以确认,拆迁时间优于签约时间;同时签约的,以拆迁时间确定安置先后。
第十九条 无房户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基准价800元计算,并在结算时按层次上下浮动标准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底层车库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车库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套公寓房原则上配有车库一间,车库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考虑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汽车库。汽车库进入市场化运作,安置户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二十二条 安置的重要内容与程序分别公告;安置的全过程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接受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拆迁安置户享受以下优惠。(1)子女就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小学、初中按施教区划分就近入学。(2)涉农工具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大户(5人以上)400元,中户(3-4人)300元,小户(2人以下)200元,农具自行处理。(3)承包土地实行预征,预征费每亩每月80元。(4)多余的安置房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章 公寓房抽签办法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安置名单与安置面积在抽签前一个月公布,并设置意见箱,在抽签日前十五天内汇总并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在汇总后五天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情况安置户不能到现场抽签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应以书面形式。经委托人(安置户户主)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不到抽签现场又不办理委托的,作本期安置弃权,列入下一期安置对象。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户由所在村责任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抽签资格证;安置当事人、受托人凭委托书进入抽签现场,抽取顺序号后,进入抽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所在村组织应保证所辖安置户现场抽签率,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做好工作,保证抽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户应根据协议安置面积,填写好套型表,选择适宜套型,套型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套型需求与现有套型不相吻合的,安置户之间可通过协商调整。
第三十条 抽签后反悔、撕毁房签,拒绝在房签上签字的,经现场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后,对抽签人同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抽签现场应张贴公寓房安置平面图、车库平面图、抽签须知、套型数等公开材料,供安置户阅览。
第三十二条 抽签结束后,应将所有抽签安置材料整理建档,并将抽签结果分户公布。
第三十三条 抽取房签后,凭房签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壹个月。付清所有款项后,即取得该房的居住权;所有权证由公寓房安置办公室代为办理,拆迁住房面积与所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一致的,安置户不承担相关费用。安置房面积超过所拆迁住房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办证费用由安置户自负。
第三十四条 结算期内,安置户之间可自行协商调换套型,调换情况报公寓房安置办公室认可,并按认可后面积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特殊困难户、低保户,在一个月内结清房款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群众公认、所在村组织审核,可延长结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农民住房拆迁后公寓房安置过渡期时间为8个月,在此期间被安置对象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过渡费;超过8个月以上部分的,其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60元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安置工作由公寓房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户入住前,应签订好入住合同,进入市场化物业管理,管理模式与办法参照商品房。
第三十九条 公寓房室内设施及房屋保修期根据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设一定比例的店面房向社会出租,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实行以租养管。
第四十一条 汽车车库拍卖资金,按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0元提取,存入专户,作为安置户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寓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