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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58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51月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对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切实解决体制和制度、执法和监督、观念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象得到有效纠正,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各乡镇及各部门要以《纲要》和省意见为依据,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和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配套制度。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还应当听取相关的法律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决策评价机构。政府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与反馈。加快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建设,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提高行政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抓紧制定并实施《长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三)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重点清理涉农、涉企负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和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行政经费包括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不得自筹和变相自筹。抓紧制定并实施《长兴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教育和住房救助等工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渠道上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四)强化行政应急管理。探索建立农村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

(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进行评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年度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及时做好修改、废止工作。

各乡镇及各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制定并出台《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实行“权力和责任挂钩、权利和利益脱钩”的原则,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执法活动,重点解决涉企、涉农的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变相收费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发挥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在逐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健全执法主体资格社会公告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2005年底完成。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执法活动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正当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期,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等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阶层构成已发生深刻变化,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好当前的社会矛盾,对于保持社会协调、稳定、全面、持续和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发挥其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应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主动作为,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要正确把握依法行政与化解社会矛盾之间的辨证关系。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重视部门的法制工作,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要善于应用法律赋予本部门的行政职权来排查和化解相应的社会矛盾。越是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越要强调依法行政,要善于应用法律条款、借助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法律规定应主持行政调解的,要及时召集当事人调解解决,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矛盾纠纷有行政裁决权的,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坚决杜绝久拖不决和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有利于群体性纠纷和信访问题的解决。要坚决纠正弹性执法的问题。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群众投诉、信访举报等问题,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应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更要及时作出,不得拖延,对群众信访所涉及行政执法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对群众合法有理的信访反映,要及时依法查处或主动介入调解。对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八)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不得非法设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要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面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不得收费,否则属违法收费,企业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探索在被收费单位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报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不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的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禁止行政机关利用、借助中介机构的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中介机构的创收活动,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或领取报酬。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监督机制,落实政府层级监督责任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保障。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应当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乡镇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在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县政府法制办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和答复。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从完善政府法制的高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复议应诉水平。加强对涉争(行政争议)涉议(行政复议)涉诉(行政诉讼)案件及事项的研究和工作协调,不断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应诉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继续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和出庭应诉。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出庭应诉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都要安排专题法制讲座。通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县行政学校应当把行政法律制度和《纲要》纳入培训内容。

要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履职需要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等级。

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创造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任务,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各乡镇和各部门都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农村依法行政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要着力抓好农村中的依法行政工作,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县政府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到5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二)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把定期报告与群众评议、年度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督促和整改,对贯彻执行不力,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增强专业队伍能力。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缺乏法制干部已成为提高全县法制工作整体水平的最大障碍。重点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设立法制科,配备3名(含3名)以上专职人员,人员配备确有困难的,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任务较少的部门也应配备1名专职法制干部,或指定专人兼职从事法制工作。要加强乡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早创造条件设立法制机构,所有乡镇均应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兼)职法制干部。社会矛盾和纠纷相对较多的重点乡镇法制干部人数应适当增加。

法制干部配备可在乡镇、部门中调剂解决,重点从法律专业人才较多的部门中挑选。对编制解决确有困难的部门,在通过编委审批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事业编制,专项用于法制干部的配备。今后我县在乡镇(部门)公务员招考中,每年要录用一定名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用于充实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制队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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