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府文件
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48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兴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长兴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8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县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办理自谋职业《公证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长兴县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以前办理自谋职业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凭自谋职业《公证书》或协议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参加就业培训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当年度内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当地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结业证书和培训费票据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一次性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3年档案免费管理,免费档案管理期间所需经费,由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文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

五、税收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都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本规定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规定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规定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原征集地恢复户口后,可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所在城镇落户。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