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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47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来1800元调整为1200元;当年度多次住院达到起付标准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减半。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由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部分组成。其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原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起付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直接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不再先使用当年个人医疗帐户额。
    三、本通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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