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适应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后外经贸发展的新形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导向,并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外贸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推进我县贸易方式多元化,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分档为:加工贸易额在30-50万美元的奖励1.5万元;50-100万美元的奖励4.5万元;100-200万美元的奖励7.5万元;200-300万美元的奖励15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鼓励生产性出口企业调优销售结构,内外兼销,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两条腿走路,扩大内销比例,增加免抵税额,缓解出口退税压力。对生产性出口企业,自可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之日起,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内销占比达到一定规模,其可免抵税额占其应退(免)税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免抵调税额的1%给予奖励(计算口径以国税数为准)。
三、支持农产品出口,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收购本地农产品出口,给予分档次奖励: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下的,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5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每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超过1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每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
四、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引导企业加快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对取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前三位外贸企业(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出口实绩正增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创建出口品牌。2005年凡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出口产品商标或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只;凡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的,并有出口实绩的,奖励2万元/只;出口产品含有授权专利或原产地地理标记,每项实用新型或原产地地理标记奖励2万元,每项外观设计奖励1万元。出口产品有发明专利的,每个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
六、进一步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凡参加省、市外经贸统一组织及重点推荐的境外促销、展览活动,每次参展补贴80%的摊位费(指总补助,含中央、省、市等政府补助。下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二)企业自行境外参展的,经审核,给予30-80%的摊位费补助。
(三)凡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内外促销活动: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哈洽会、乌交会、东盟博览会等给予参展企业不低于80%的摊位费专项奖励。
申报国(境)外参展摊位费补助,需提供出国(境)批件和参展单位的复印件;申报广交会、华交会等参展摊位费补助,需提供摊位分配或购买摊位相关资料复印件。每个企业限补在10个摊位以内,新出口企业限2个摊位。
七、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发展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内容但未获国家补助的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国际化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与促销,政策、业务培训、研讨,人才招聘,网站建设与维护等),经审核认可后,给予有关直接费用的30%及以上的补助。
八、主动应对“两反一保”,建设公平贸易信息和预警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设立50万元人民币公平贸易工作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应诉机制与网络的建设、调研听证、法律援助及支持和鼓励企业应诉。
九、鼓励生产企业技术更新、进口先进设备,我县民营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100万美元以上)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进口农产品深加工机械设备产品外销的(50万美元以上)每进口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计算口径以海关进口数及县相关部门核实为准)。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促进国际资源整合,鼓励扩大进口。支持外贸企业积极融入国际市场,有效利用境外资源,特别是加大对原材料、辅料附件、零部件、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进口。对当年进口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列前3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备的进口部分除外;剔除进口负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1-3万元人民币。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并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