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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43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的规定,长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区域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林地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1、乡镇农民集体土地;2、村农民集体土地;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前,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登记。因故不能如期申请而需延期的,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证明后,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四、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的权利和义务。各土地所有者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出席指界;否则,将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宣传发动,确保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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