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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37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调动各乡镇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促进乡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及“科学、规范、稳定、透明、公平、简洁”的三个原则,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乡镇财政实行“确定税种、核定基数、分类递增、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

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1、除金融机构、烟草、电信、邮政、电力、铁路、公路、县集中征收货物运输、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原不属于乡镇包干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省属企业外,乡镇范围内其他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40%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县得40%部分)、滞纳金、罚款为乡镇包干收入(除县里另有文件规定之外)。

2、对乡镇所属的增值税县得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税以及轻纺办征收的税收作为县乡镇财政单项结算。

(二)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属乡镇财政支出的各项事业费和行政支出(如农林水、科教文卫、行政经费、计划生育、民政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为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2、一次性的专项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教育专项补助费、农村税费改革等转移支付),各类全民、大集体事业编制的聘用人员经费由有关主管部门为主,实行专项补助,不列入包干支出范围。

三、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根据本体制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按2002年至20043年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收入基数。

(二)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根据本体制确定的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实行零基预算法,即:按照每年元月份乡镇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有在册人数(含离休、退休、退职和精简人员等),以及现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财政负担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核定的支出数为基数。对教师工资按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工资实际数每月拨付。

四、分类递增、比例分成办法

根据现行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和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基础,将全县16个乡镇划分三类,实行分类递增包干,增收比例分成。

(一)一类乡镇为雉城、煤山、李家巷、夹浦、和平5个镇。实行按收入基数每年递增20%作为当年的收入包干数,超收二八分成,即当年乡镇财政收入超过包干数的部分,按县得部分乡镇得80%

(二)二类乡镇为槐坎、小浦、白岘、洪桥、林城5个乡镇。实行按收入基数每年递增15%作为当年的收入包干数,超收二八分成,即当年乡镇财政收入超过包干数的部分,按县得部分乡镇得80%

(三)三类乡镇为泗安、虹星桥、吕山、吴山、水口、二界岭6个乡镇。实行按收入基数每年递增10%作为当年的收入包干数,超收二八分成,即当年乡镇财政收入超过包干数的部分,按县得部分乡镇得80%

五、单项结算收入部分

(一)乡镇范围内的增值税按2004年度的收入实绩数为基数,实行环比,其每年增长部分扣除县政府确定优惠政策以外,按超基数县得部分分成给乡镇30%

(二)水利建设基金按当年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内的收入实绩数扣除上交上级后分成25%给乡镇财政。

(三)资源税分成办法:按当年列入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内的收入数按县得部分40%分成给乡镇财政。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结算办法除泗安、和平、煤山三个中心镇按当年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内收入实绩数县得部分全额返回外,其他乡镇按当年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内的收入实绩数县得部分的60%计算(雉城镇城区范围不列入结算,原属新塘、包桥、长桥、后漾交纳的城建税列入结算)。由乡镇报项目,县里统一安排,按项目拨款,专款专用。

(五)乡镇个体织机,实行按入库数的2/3部分直接给乡镇,1/3部分并入乡镇包干收入。

(六)农村教育附加分成办法:按当年乡镇财政包干范围内的收入实绩数,一类乡镇结算返回40%;二类乡镇结算返回50%;三类乡镇结算返回60%

六、“两保一联”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乡镇涵养财源,努力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各乡镇继续实行“两保一联”的政策。“两保”一保完成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实现当年乡镇财政综合收支平衡,二保乡镇财政历年债务逐年减少;“一联”联乡镇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事项

(一)对开发区地域内原属雉城镇的企业全部划给开发区,雉城镇收入基数相应减少。

(二)对原体制已明确的企业在县开发区的入库税收仍按五五分成,即50%归开发区结算,50%归乡镇结算。

(三)对新落户在县开发区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按该项目的考核比重进行划分。

(四)对县内跨乡镇投资的企业税收按乡镇间协商比例进行分解。

(五)对乡镇范围内列入县环境污染整治不达标企业所产生的税费,不参与乡镇分成。

(六)对出口退税,根据中央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省体制结算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要求,实行县、乡镇共同负担,乡镇负担比例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上级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有重大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从200511日起执行,一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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