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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政办发〔2008〕59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春蚕防污工作通知精神,确保今年春蚕生产安全,提高农民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蚕桑生产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以下简称“两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春蚕期间“两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落实“两防”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辖区范围内蚕桑生产安全。蚕区内对蚕桑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砖瓦厂、水泥厂、玻璃厂、金属冶炼厂、铅酸蓄电池厂和农药厂、兽药厂等)在春蚕生产期间必须停产30天(即425525),其它化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蚕桑。

二、各农资销售部门和单位在春蚕期间要停止销售含有杀虫双等有机氮类、菊酯类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并根据县有关农情信息、病虫情报组织做好替代农药的供应。蚕区范围内在蚕桑生产期间使用农药要认真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两高”农药,严格防止农药污染危害蚕业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布置落实污染企业停火和整治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两防”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做好替代农药的引进和示范使用工作,指导农户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两防”做好宣传工作。

四、县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做好稻草残留农药测定和桑叶含氟量测定工作,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县农业、工商和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对“两高”农药的禁销、禁用的宣传和检查;县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四、五月份气象预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两防”工作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抓到实处。凡违反规定的,分别由工商、农业和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蚕农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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