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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政办发〔2008〕58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长兴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生态休闲度假新选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加快旅游景区(点)建设的优惠政策

1、用地。

实行差别用地政策。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进行开发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按合同约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2、税收。

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含200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折算,下同)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2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10%。(从营业年度起,第13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60%奖励给企业。)

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4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20%。(从营业年度起,第14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60%奖励给企业。)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投资项目,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县财政按县得部分奖励60%,第3-5年按县得部分奖励40%。(从营业年度起,第1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得部分60%奖励给企业。)

3、规费。

新投资的景区(点)项目,所有行政性规费县得部分,减免30%-60%收取。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

凡民间资本在我县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符合旅游规划,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奖励,此项最高奖额为20万元。

5、景区(点)等级提升。

荣获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3万元;荣获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10万元;荣获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奖励2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20万元。

6、年接待量。

旅游景区(点)年接待5万人次的,奖励2万元。年接待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年接待15万人次的,奖励8万元,年接待20万人次的,奖励10万元。

二、加快星级饭店创建的优惠政策

1、税收。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自获得批文后,首次取得星级的有效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别按县得部分30%35%40%奖励给企业。现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饭店自本政策发文之日起享受至星级有效期满。第二次取得同星级有效期内,减半享受。

2、鼓励创星。

新建宾馆,获得五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50万元;获得四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30万元;获得三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15万元,获得二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5万元。原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经改造、扩建分别晋升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待饭店获星级批文和挂牌后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品牌建设和引进。

星级饭店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或者“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2万元。

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用水、用电、用气。

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星级饭店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补贴政策。

三、加快旅行社发展的优惠政策

1、做优做强。

本地旅行社进入全省100强的,奖励3万元;进入全省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5万元;获省“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市“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2万元。

2、业务范围。

经政府确定的公务活动,可委托县内旅行社代理,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式的报销凭据。

3、导游培养。

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取得中级以上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

四、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

详见《关于促进农家乐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0518号)和《关于举办农业观光节庆活动和建设休闲农业观光园有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长兴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42号)。

五、促进旅游配套建设的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开发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的企业,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1-5万元的奖励。鼓励开设适应旅游发展需求和规划的旅游特色商品店,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挂牌,视规模、档次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对旅游企业符合标准的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免征客运附加费。允许核准的旅游营运车辆,在旅游淡季可按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手续,报停期间免收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等规费。

3、对外地固定来长的旅游大巴,经旅游、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由交通部门批准并发给本县公路收费站过境费减免的特许证书。公安(交警)部门应主动为外地旅游大巴提供行车和停车必要的引导,并于主要景区景点及商贸区划出专门临时停靠位予以临时停靠。

4、鼓励发展乡镇旅游特色商品街区:新建的旅游特色街,按乡镇政府实际投入额给予2%的奖励,此项最高奖励额为10万元。

5、推进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对旅游集散中心的投资者,按实际投入额给予3%的奖励,此项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

6、奖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旅游企业。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旅游企业,凡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5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劳动保险的,给予企业200/人的奖励;50人以上的,给予500/人的奖励。

7、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旅游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万元。

8、放宽集团登记限制: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

9、积极争创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对获得浙江省旅游强镇称号的乡镇,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奖励5万元。

10、鼓励成立县级旅游行业协会,建立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鼓励旅游市场开发的优惠政策

1、鼓励地接。

旅行社年“地接”达到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0.4万元;县外旅行社组团到长兴,年“输送”达到1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0.4万元。星级饭店年接待旅游团队(10人以上)人数达到3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次,再奖励0.4万元。

2、鼓励入境游。

县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达到200人次(一日游400人次)以上,过夜游奖励40/人次,一日游20/人次;县外旅行社组团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长旅游,过夜游客全年达到100人次(一日游200人次)以上的,过夜游奖励40/人次,一日游奖励20/人次;星级饭店年接待境外旅游者(含港、澳、台)人数达200人次的,奖励0.8万元,每增加100人次,再奖励0.4万元。每年评选入境游先进企业并给予一定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奖励。农家乐接待以农家乐协会为单位,完成县旅游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接人次指标,奖励1-5万元。

3、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长三角地区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经旅游局审定,给予参展企业一次性30%的摊位费用补助。旅游企业开展广告宣传促销的费用,其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

4、对在县外媒体宣传长兴旅游形象,推介长兴旅游产品的人员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在县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长兴旅游产品、线路的县内外旅行社,给予版面广告20%的补助。对县内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旅游宣传给予相应奖励。

七、鼓励重点旅游项目的优惠政策

1、用地。

对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享受县重点项目待遇,国土部门要确保优先报批,优先供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2、奖励龙头企业。

凡年度经营规模、综合效益、企业管理、交纳税金在旅游行业领先的旅游龙头企业(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等),年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新建重点旅游项目贴息。

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0.5%的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4、对全县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八、鼓励县外资金投资旅游业

凡县外资金投向我县旅游建设项目的,根据实到资金情况,分档奖励给项目法定代表人。200500万元的(含200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折算,下同),给予1万元奖励;5001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九、凡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人,经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十、以上政策,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序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涉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十一、奖励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年初可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

2、企业应设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县旅游局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3、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填写《长兴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经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实行奖励。奖励给县外单位或个人的,通过县旅游局予以结算奖励。

4、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

5、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十二、本优惠政策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由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解释。

十三、本优惠政策自200811日起执行,原长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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