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商品蔬菜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七大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商品蔬菜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时鲜、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需求量不断扩大,蔬菜产业前景广阔,特别是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的商品蔬菜发展优势更加明显。为了加快我县商品蔬菜产业的提升和拓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商品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商品蔬菜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巩固建立商品性蔬菜生产基地,扩大种植面积,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产品质量,使商品性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09年全县商品蔬菜总面积达到12.7万亩,总产值突破6亿元,蔬菜复种面积23万亩。
二、实行政策扶持
2、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商品蔬菜产业的发展。重点对商品蔬菜设施栽培、龙头加工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
(1)鼓励“东菜西移”,建立商品蔬菜基地。在巩固太湖沿岸商品性蔬菜基地的同时,重点扶持泗安镇、二界岭乡、林城镇、水口乡、夹浦镇等乡镇商品蔬菜的发展。对上述5个乡镇,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连片新种植3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商品蔬菜基地,钢管大棚每亩补助1000元、毛竹大棚每亩补助400元;连片新开发种植100亩以上露地商品蔬菜(同一品种)的基地,每亩补助50元。对其他乡镇发展商品蔬菜的,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连片新种植30亩以上商品蔬菜设施栽培基地的,钢管大棚每亩补助800元、毛竹大棚每亩补助300元。
(2)积极鼓励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发展商品蔬菜。凡在包漾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后,连片50亩以上新发展全年性蔬菜、大豆等旱作作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3)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商品蔬菜示范基地,且面积在200亩—300亩、300亩—500亩、5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连片采用以钢管结构为主体的大棚设施栽培;
②基地内主干道宽4.5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布置合理,宽1米左右;
③供电、灌溉和排水系统健全;
④生产管理有记录,建有生产管理档案,严格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操作;
⑤主栽作物良种率100%,且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4)大力鼓励引进蔬菜优质新品种和新技术,改进栽培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蔬菜生产向绿色、安全、高效发展。
(5)重点扶持发展蔬菜加工业。积极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分,采取各种形式投资蔬菜加工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抗市场风险能力强、起点档次高、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加快我县商品蔬菜产业高效、持续、健康发展。
(6)鼓励健全和规范相关协会及专业经济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蔬菜产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不断拓展市场,增加蔬菜产业的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7)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商品蔬菜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管理
3、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和加强协调。县农业局要制定蔬菜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4、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农业局对各乡镇下达蔬菜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各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农业局申报立项,经农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5、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素有“纤维皇后”和“保健纤维”之称的桑蚕丝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蚕桑生产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蚕桑产业是我县的传统优势产业,目前已形成了蚕种生产、栽桑养蚕、蚕茧收购、缫丝织绸等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为加快蚕桑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振兴我县蚕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蚕桑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2008〕5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蚕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09年全县桑园总面积达到4万亩,饲养蚕种4.5万张,生产蚕茧2100吨,总产值突破7000万元。
二、实行政策扶持
2、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扶持蚕桑产业的发展。重点对蚕桑规模基地、蚕用方格簇、规模大户养殖基础设施、龙头加工企业等方面进行扶持。
(1)培育种植基地。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后,对连片新发展或改造桑园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积极鼓励扶持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蚕桑产业发展。凡在包漾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经立项批准并验收合格后,对连片新种植5亩以上蚕桑的,每亩补助500元。
(3)对养殖大户大棚养蚕设施进行扶持,经立项批准并验收合格后,对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大力推广蚕用方格簇,提高蚕茧质量。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后,按每片方格簇0.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5)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蚕桑示范基地,面积在100亩—200亩、200亩—300亩、3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选择土地平整,工业污染少,生态环境优越,有利于桑蚕生长的地区;
②基地内主干道路宽3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路建设方便桑园管理;
③用电、排灌系统健全,排水渠深度80厘米,主排灌渠道建成三面光,排灌机埠配套;
④良种密植,良种率100%,亩栽600株以上,中低干养成型式,离地面80厘米剪伐定拳;
⑤稳产高产,亩桑产茧150公斤以上。
三、加强管理
3、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县农业局要制定蚕桑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4、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农业局对各乡镇下达蚕桑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各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农业局申报立项,经县农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5、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我县茶叶发展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土地资源、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了进一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我县茶产业发展,抢抓机遇,打响长兴茶叶中紫笋茶和白茶“双秀”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茶叶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 〔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茶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逐步建立规模化和标准化茶叶基地,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09年,全县建设优质茶叶基地8万亩,其中白茶4万亩,紫笋茶4万亩,老茶园改植换种0.9万亩,良种率达到65%,总产值突破3亿元。
二、实行政策扶持
2、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茶叶产业的发展。重点对茶叶良种改造、良种茶叶发展、龙头加工企业、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
(1)加快优质茶叶园建设和改造。对经立项批准,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老茶园进行优良品种改造的,经验收合格,每亩给予500元的补助;继续鼓励良种茶叶发展,对经县农业局立项批准(属林地的经县林业局许可后报县农业局立项),新发展良种茶叶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同时,符合造地建设标准的,经县国土资源局立项验收合格后,由县造地专项资金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
(2)建立良种茶叶种苗基地。建设良种茶叶苗圃示范基地2—3个,对新建面积在10亩以上且基础设施配套,对全县茶叶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苗圃,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3万元的补助。
(3)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茶叶示范基地,面积在500亩—1000亩和10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集中连片种植,茶园内主干道宽4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布置合理;
②用电、灌溉系统完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到位;
③实行标准化生产,进行无公害茶叶、绿色食品茶或有机茶认证,良种率100%;
④配套加工茶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三证”齐全,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化,茶厂配套用房及设备齐全,具有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和名茶加工工艺。
(4)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积极推进茶叶标准化栽培和加工,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
(5)加快茶叶加工企业改造提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拓展市场,促进产业升级。
三、加强管理
3、项目管理。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县农业局会同县林业局制定茶叶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乡镇落实配套扶持资金,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4、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农业局对各乡镇下达茶叶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农业局申报立项,经县农业局(除造地项目外)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5、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花卉苗木是绿化大地、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花卉苗木产业也是一个极具市场前景的产业。我县有优越的区位优势,丰富的自然资源,适宜的自然条件,十分有利于花卉苗木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拓展提升花卉苗木产业,培育发展花卉优势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 〔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1、总体目标。到2009年,全县建成花卉苗木基地10万亩,其中鲜切花0.3万亩,盆花0.5万亩,观赏梅1万亩,其它花卉1万亩,园林绿化苗木7.2万亩,总产值突破7亿元。
2、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县建设目标,依托长兴自然资源优势,紧紧抓住花卉苗木产业提升这一主线,把花卉苗木产业培育成我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主导特色产业,成为效益农业新的增长点和富民产业,努力实现我县花卉苗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3、发展重点。立足长兴实际,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效益为中心,龙头企业为主体,优化产业布局,以提升观赏梅、盆景等我县现有特色花卉发展为重点;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为手段,发展适宜我县自然条件的盆花、鲜切花为重点的新型花卉,创立长兴品牌。
二、实行政策扶持
4、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的发展。重点对花卉种植基地、龙头企业、市场拓展、科技创新、苗木改造提升示范基地等方面进行扶持。
(1)培育种植基地。经立项批准,对连片新发展设施栽培花卉10亩以上,连栋钢架大棚从事花卉生产并投产的每亩补助10000元,普通钢架大棚每亩补助5000元,简易大棚每亩补助1000元;对连片新发展露地花卉(含花坛花卉、盆栽植物、切花切叶、食用药用花卉、多年生草本、繁殖材料等)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对具有明显导向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花卉栽培基地,实行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扶持;对连片新发展老梅嫁接观赏梅50亩以上、每亩不少于50株的,每亩补助150元;对连片新发展苗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2)积极鼓励扶持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凡在包漾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连片5亩以上新发展花卉苗木并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600元。
(3)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苗木示范基地,面积在500亩—1000亩和10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连片20亩以上实施规模化容器栽培、发展整形苗木或连片50亩以上新发展中大规格苗木等具有明显导向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苗木基地,实行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扶持。
①集中连片种植,路、沟、渠科学配套,按1公里/ 100亩标准建设林道,基地内主干道宽2.5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布置合理;
②科学配置自然引水或动力引水等设施,有效控制面积达100%;
③品种优良,乔木树种在85%以上,且平均胸径不少于10公分。
(4)实施花卉苗木种子种苗工程。县专项安排科技三项经费10万元,重点支持具有国内外市场发展前景的花卉新品种的发展。
(5)推进花卉苗木产业的科技创新。凡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花卉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对组织单位给予3-5万元奖励;与大专院校挂钩建立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三、加强管理
5、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和加强协调。县林业局要制定花卉苗木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6、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林业局下达各乡镇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各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林业局申报立项,经县林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7、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水产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动物蛋白的质量需求越来越高,具有高蛋白质量的水产品则成为首选,这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而海洋捕捞的“零增长”,更为发展水产养殖业,特别是淡水水产养殖业带来历史性的机遇。为了进一步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环境友好型现代渔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长兴县水产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水产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09年全县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3.1万亩,水产品总产量3.65万吨,渔业综合产值突破6亿元。全面普及水产无公害养殖技术,建成高标准休闲渔业产业带,休闲渔业产值达到1000万元。
二、实行政策扶持
2、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00万元,用于扶持水产产业的发展。重点对渔塘基础设施改造、高效生态渔业示范基地、龙头加工企业、品牌建设、种子种苗等方面进行扶持。
(1)发展生态保水型渔业,继续对包漾河水域外荡采取生态养殖模式,每年由财政投入50万元,统一投放鱼种,并加强日常管理,渔民按规定进行有序捕捞。
(2)实施老鱼塘改造,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用于水产养殖的池塘,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的,鼓励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连片改造。经立项批准、面积在50亩以上,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每亩补助800元。
(3)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水产示范基地,面积在200亩—300亩、300亩—500亩、5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养殖塘集中连片,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②基地内道路绿化配套,主干道宽4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埂面宽不少于2米,主埂两旁有绿化,环境优美;
③机电配套,有专用变压器,配有发电机组和增氧机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要;
④基地的生产、生活用房规范,并建有生产、生活垃圾收集箱,养殖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⑤单个池塘面积一般为3-10亩,平均水深在1.8米以上,塘底淤泥不超过20厘米;
⑥水质清新、水源充足,无工业污染,进排水系统独立;
⑦严格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浙江省初级水产品三项记录(包括生产记录、养殖用药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完整真实。
(4)实施种子种苗工程。积极扶持鼓励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稻、鱼(虾、蟹)共生等新型养殖经营模式,提高综合效益。
(5)鼓励发展水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渔业生产的加工能力和组织程度,充分发挥群众性专业组织作用,增强中介服务组织能力,逐步建立渔业产业化支撑体系。
三、加强管理
3、项目管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和加强协调。县农业局要制定水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扶持资金,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4、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农业局对各乡镇下达水产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农业局申报立项,经县农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5、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水果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水果类产品在人们食品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不断增加,特别是名特优新果品、时令果品、错季果品市场需求更大,因此,水果业将进入发展的机遇期。为了加快培育发展我县水果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水果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水果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09年,全县建立优质高效水果生产基地18.8万亩,其中杨梅5万亩,葡萄3万亩,青梅5.6万亩,其它名优新稀特色水果5.2万亩,总产值突破5亿元。
二、实行政策扶持
2、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水果产业的发展。重点对葡萄、杨梅、青梅等水果基地、果品加工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
(1)鼓励发展葡萄、杨梅、青梅等水果生产基地。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后,对连片20亩以上新发展葡萄避雨栽培的,每亩补助600元,常规栽培的每亩补助400元;新发展杨梅(良种改造),每亩植株不少于25株的,每亩补助200元;新发展青梅,每亩植株不少于42株的,每亩补助200元。
(2)积极鼓励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果产业的发展。凡在包漾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经立项批准验收合格后,连片5亩以上新发展葡萄避雨栽培的,每亩补助1000元,普通设施的每亩补助600元,其它杨梅、青梅等常规栽培水果的,每亩补助400元。
(3)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葡萄示范基地,面积在200亩—300亩、300亩—500亩、5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35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集中连片采用全钢管大棚设施栽培或标准避雨设施栽培;
②基地内主干道宽达4.5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布置合理,宽1米左右;
③灌溉和排水系统健全,实行滴灌,做到旱能灌,涝能排。
对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其它水果示范基地,面积在300亩—500亩、5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和25万元一次性奖励。
①连片种植,按1公里/ 100亩标准建设主干道,主干道宽4米以上且路面硬化,支干道布置合理;
②科学配置自然引水或动力引水等设施,山地果园要建有蓄水池和提水机房,实行喷灌或自流浇灌,有效控制面积达100%;
③按无公害省级标准组织生产。
(4)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引进。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力量,支持和强化果树高新技术的研究;不断引进先进管理技术,改良我县果树栽培技术。
(5)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强果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等工作,调优品种结构。健全良种繁育体系,依据市场的需求,扶持鼓励发展市场急需、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果品、时令果品和错季果品,提高我县水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6)大力鼓励发展水果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拓展市场,增加水果产品的附加值。
三、加强管理
3、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和加强协调。县农业局会同县林业局要制定水果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4、考核验收。每年年初县农业局会同县林业局对各乡镇下达水果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各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农业局或林业局申报立项,经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5、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随着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的加大,竹林资源生态效益高、再生能力强、“以竹代木”潜力大等优势日益显现,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效益连年攀升。我县可发展毛竹林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随着毛竹加工企业的不断引进,竹产业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为了加快发展竹笋传统优势产业,推进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按照《长兴县竹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长委〔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1、总体目标。加快毛竹基地建设,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到2009年,全县竹林面积达到31.5万亩,年产竹材700万根,鲜笋6万吨,竹业总产值突破5亿元。
2、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林业现代化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主题,充分发挥竹业优良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把竹产业培育成我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主导特色产业,实现竹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发展重点。根据我县竹林业资源和生产现状,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效益为核心,资源培育为基础,加工为突破口,建基地促发展,抓龙头促加工;以提升竹林经营水平,提高竹林经营效益为重点,走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协调、资源培育与加工增值并举的道路。
二、实行政策扶持
4、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竹产业的发展。重点对毛竹种植基地、竹业加工龙头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扶持。
(1)扩大毛竹林种植规模。对经立项批准,连片新种植毛竹20亩以上,每亩植株不少于42株的,每亩补助200元、20株—42株的补助120元。继续实施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对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经规划立项的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实行接连补助,逐年验收合格后,每年每亩补助200元,此项补助执行至2009年底。
(2)加快示范基地建设。对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毛竹示范基地,面积在1000-2000亩、2000亩以上的,经认定验收后,县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①集中连片,林地熟化,坡度平缓;
②株平均眉围8寸以上,平均亩立竹量180株以上;
③按1公里/ 300亩标准建设林道,主干道宽2.5米以上且硬化,作业道宽1米以上布置合理;
④科学配置自然引水或动力引水等设施,有效控制面积达100%。
(3)鼓励引进推广优良竹种,开发竹笋新产品,优化调整竹笋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4)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积极推进标准化栽培和加工,切实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5)鼓励发展笋、竹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拓展市场,促进产业升级。
三、加强管理
5、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和加强协调。县林业局要制定竹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落实配套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6、考核验收。每年年初由县林业局对各乡镇下达竹产业发展的指导性计划,年终县政府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各项目的申报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县林业局申报立项,经县林业局初审后并组织实施。年终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补助(奖励)政策。
7、资金管理。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奖励)资金。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为2008年度,由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