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府办文件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政办发〔2008〕45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县地名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任:何文全

副主任:张国康 (县政府办)

     章友法 (县民政局)

  员:孙卫亮 (县发改委)

     冯梅山 (县财政局)

     范淦明 (县公安局)

     赵志有 (县建设局) 

     吴  (县工商局)

     吴忠良 (县国土资源局)

     陈亦祥 (县文广新局)

     沈彬兴 (县旅游局)

     李百英 (县交通局)

     俞祥林 (县邮政局)

     徐先明 (县供电局)

     许劲峰 (县广播电视台)

     施法根 (县宣传信息中心)

     杨永章 (县开发区)

     施忠斌 (洪桥镇政府)

     钱宝民 (李家巷镇政府)

     王伟新 (雉城镇政府)

     张玉平 (水口乡政府)

     周卫星 (夹浦镇政府)

     何志强 (林城镇政府)

     陈少鹏 (二界岭乡政府)

     管会斌 (泗安镇政府)

     周卫凌 (虹星桥镇政府)

       (和平镇政府)

     孙正炎 (吴山乡政府)

     朱明权 (吕山乡政府)

     沈孔鸿 (小浦镇政府)

     徐建兵 (煤山镇政府)

       (白岘乡政府)

       (槐坎乡政府)

     许连寿 (古城街道办)

       (龙山街道办)

     周培良 (县民政局)

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周培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长兴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长兴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在县地名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县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批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和《门牌证》,公布标准地名;设置各类地名标志,制发门牌证;编辑出版地名图册,审核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等地名密集出版物;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使用;提供地名咨询服务;负责承办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地名管理中的协调工作,对来往公文中使用的标准地名实施监督。

县民政局: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地名工作,以及门牌、街巷牌、里弄牌和新建住宅区的(楼)幢牌、指示牌、住宅区示意牌的统一编号和制作、设置。

县发改委:负责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审批项目中,统一使用县地名办核准的标准地名。对审批项目中使用非标准地名的,不得批准该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每年新建道路的路牌等公用地名标志设施制作费和维护费,按照《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每年由县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按比例拨给地名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县公安局:负责城市交通道路指示牌地名标准化,以及户籍管理地址名称规范化。在办理相关户籍手续时,凭门牌证地址办理户口地址的变更、身份证地址的确认和变更。

县建设局:负责在进行城乡规划包括详细规划和建筑施工时,与县地名办同步提出地名命名方案和申报标准地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提供地名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地形图、规划图、建设施工图等与地名相关资料。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建设项目的地名应与县地名办核准的地名相符,对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住宅综合验收合格证;凭门牌证地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地址的确认和变更。自来水公司凭门牌证地址确认供水地址和供水地址的变更。

县工商局:负责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统一使用标准地名,并监督广告宣传中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凭门牌证地址确认营业场所地址和营业场所地址的变更。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时,统一使用标准地名;凭门牌证地址确认土地使用许可证地址和土地使用许可证地址的变更。对无标准法定地名的项目,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许可证。

县文广新局:负责对使用非标准地名印制的各类长兴地图、旅游图等图册、书刊等资料销售的监管。

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点的地名指示牌地名标准化。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命名、更名申报,监督公路上的地名指示牌、交通时刻表地名标准化的使用情况。

县邮政局:负责邮政业务中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信息反馈。

县供电局:凭门牌证地址确认供电地址和供电地址的变更。

县广播电视台、县宣传信息中心:负责积极宣传地名工作和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并负责在新闻媒介中对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县地名办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抓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各自的工作,形成良好的地名工作运行机制。

打印 】【 关闭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水利建设任务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雪灾后加快倒房重建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年度长兴县明星、重点和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兴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竹子现代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雪灾后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雪灾后加快恢复工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雪灾后加快恢复服务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